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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0883民初2204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17日

  原告:贺洪振

  原告:李雪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邹城英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城万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炳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富,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洪振、李雪梅与被告邹城万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洪振、李雪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被告邹城万德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贺洪振、李雪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以总房款276053元为基数,日利率万分之一,自2019年5月30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16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3140.12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2日,签订《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将邹城市万德广场商品房以276053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被告应于2018年12月1日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将涉案房屋实际交付给原告。故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提起诉讼。

  邹城万德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因在与原告签订合同后被告在施工期间,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因治理大气环境污染于2018年--2019年期间责令停工达300天以上;2、由于在2018年冬天因下暴雪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被告无法施工,停工达30天以上。由于上述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被告认为这是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请依法免责。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9日,原告贺洪振、李雪梅与被告邹城万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万德广场,建筑面积25.22平方米,单价10945.78元/平方米,价款276053元。

  双方在商品房交付条件中约定,该商品房交付应具备:1、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房屋测绘报告。在补充条款、第四条中双方约定交房时出卖人提供商品房的五方验收报告即达到交付条件,五方验收报告是指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地质勘探方及质检站验收合格报告。在合同中双方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8年12月1日,同时在合同第十二条中约定如果逾期交付,合同继续履行。逾期90天后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金额的违约金。在补充条款、第四条第(4)项约定由于出卖人自身原因致该房屋逾期交付的,双方同意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自动顺延3个月,且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买受人不得向出卖人主张任何索赔。

  2020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276053元商品房发票。

  2020年9月16日,涉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是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依约履行。

  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交付房屋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交房时间为2018年12月1日,验收合格日2020年9月16日,在此期间被告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形,被告应支付违约金。关于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时间,应当扣除双方约定的自动顺延3个月及逾期90日后计算违约金的约定,即逾期交房时间顺延至2019年5月31日,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16日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数额应为13057元(276053元×0.0001×473天)。

  被告辩称,本案涉及不可抗力。本院认为,政府治理环境等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行为。被告抗辩理由不当,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城万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贺洪振、李雪梅违约金13057元。

  二、驳回原告贺洪振、李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元,由原告贺洪振、李雪梅负担180元,被告邹城万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苗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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