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清市人民法院门户网站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庭室园地

《法官说法》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挖坑不得危及邻人安全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09日

近日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崔甲将原告崔乙西房墙外的沟填平,恢复原状,并不得再向该处排水。

    原告崔甲与被告崔乙同系临清市某村村民,两家的住宅相邻,被告的宅院在原告宅基以北、以西,对原告宅基形成半包状。2016年11月13日,被告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紧邻原告的西房南墙及南房西墙处挖沟,并向沟内注水。审理中,被告辩称其在原告的墙外挖沟注水是在自己的宅基上为自家建造房屋做基础。被告认可其欲在自己的宅基内新建房尚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准许。原告因对被告劝阻无效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掘水沟、水池、水井等,应当注意他方相邻人的安全,不得因此损害他方相邻人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危及相邻方财产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被告在紧邻原告西房南墙及南房西墙处挖沟并注水,对原告的房屋形成了安全隐患,危及原告房屋的正常使用,被告虽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挖沟排水,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应予排除。被告建房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许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临清市温泉路2628号 电话:0635-2418801 邮编:25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