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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法院就拖欠职工工资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2日

  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在全国各地大量地存在。在临清,近两年来,私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通过调研拖欠职工工资案件,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一、拖欠职工工资案件存在调查的部分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问题。例如,在一件拖欠职工工资的案件中,关于工资数额的事实不清。再如,在一件拖欠职工工资的案件中,证据不能达到确凿充分的标准,未提供足够相应证据证实拖欠职工工资数额的事实,证据单薄,不能形成证据链。

      二、拖欠职工工资案件部分调查材料存在瑕疵问题。例如,调查的材料中存在被调查人签名和实际调查人签名不一致的情况。又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将催告书中的“加处罚款”打印成“滞纳金”。

      三、拖欠职工工资案件在程序上存在不合法或者瑕疵问题。部分拖欠职工工资的案件中,下达催告书的时间在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即在行政相对人寻求救济途径,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内。又如,留置送达行政决定文书时,见证人不符合法定人数,又未注明当事人拒收行政决定文书的理由。

     四、在适用法律上,部分拖欠职工工资的案件中存在未附有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人提出如下建设性意见:

      一、办理拖欠职工工资的案件,调查事实应做到清楚准确,证据确凿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一个证据链。例如,关于拖欠工资的数额问题,除了调查举报人关于某企业拖欠工资数额的陈述笔录,还应当到企业调取职工的工资表等证据;如果没有工资表,应当询问私营企业的经理或者会计,得以印证。

      二、办理拖欠职工工资的案件,在制作调查材料时应认真仔细,切勿粗心大意。如,在与相关当事人调查材料遇到被调查人签名先后不一致时,应当给一直在场的被调查人制作笔录并让其签名。如果发现被调查人签名出现错误,应及时予以更正。又如,打印制作催告书等法律文书时,不能出现文字错误。应至少校对三次,再打印出来向当事人送达。

      三、办理拖欠职工工资的案件,应严格遵循程序。如,下达催告书的时间应在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届满三个月之后,不能出现法律迁就行政执法的现象。又如,留置送达行政决定等文书时,见证人应符合法定人数二人以上,见证人并在送达证上签名。行政执法人员在送达证上注明当事人拒收行政法律文书的理由。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成年人代收法律文书,或者拒收行政法律文书的,应注明收件人与当事人的关系。目前,还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遇到当事人拒收行政法律文书时,拍照留置送达,或者给干警配备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留置送达过程,并邀请二名以上村干部或者人大代表在场予以见证。

      四、办理拖欠职工工资的案件,应附有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这样有两个好处:一、以便相关行政机关领导查阅审批。二、在案件移送到法院时,也节省法官审查时间,方便法官及时审查非诉案件,保证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撰稿人: 张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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