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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号”注册商标被侵权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26日

“金号”注册商标被侵权案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品牌消费的意识逐渐增强。对消费者来说,一个好的商标代表的是质量,是货真价实。对企业来说,将自己的商标经营好,在消费者心中实现了口碑化的产品后,不需要多做推广就有很好的销路。基于此,一些经营者利用“傍大牌”的方式销售自己质次的商品牟取利。近日,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决多起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起诉销售者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有力地打击了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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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高唐县某超市

【案情】“金号”毛巾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公众所熟知。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是该商标商标的注册人,其合法享有上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告高唐县某超市销售的毛巾并非原告生产,却使用了原告享有知识产权权利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制止高唐县某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向临清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高唐县某超市被诉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种商品,有与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标识,且被诉商品与原告正品相比存在明显差异,不能证明其为原告生产、销售,故应认定为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高唐县某超市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判决被告高唐县某超市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法官说法】保护知识产权始于心,支持创新发展践于行。该案的审理及判决,有助于引导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提高辨别意识,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买商品,同时也警示违法经营者,任何售假行为,即使隐藏得再深,终将难逃法律制裁。该案的公正审理有助于震慑和预防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对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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