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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柔影”商标侵权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26日

典型案例:“柔影”商标侵权案

   “柔影”卫生纸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卫生纸品牌,“柔影”商标已于2004年10月21日注册,市场上销售的很多卫生纸标注了“新柔影”的字样,这些产品是否已经侵害了“柔影”注册商标专用权呢?近日,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结多起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起诉销售商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让我们从案件中,找到问题的答案吧。简要案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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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阳谷县某超市等

【案情】原告经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取得 “柔影”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经授权取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侵犯该商标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提起诉讼、真伪鉴定的权利。原告恒安公司认为被告销售的卷纸包装上印有“新柔影”文字,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审判】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生鲜超市销售了被控侵权卷纸,该卷纸上所使用的“新柔影”商标,由于其中有与原告注册商标“柔影”商标相同的“柔影”文字,与原告的“柔影”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因此被告所销售的卷纸属于侵犯原告的“柔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上述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商,该产品实为“三无产品”。被告作为经营日用百货的市场主体,应当知道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可能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判决该生鲜超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因此,对于生产、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厂家,必须加大打击力度,让恶意侵权者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而作为终端销售商,必须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本案中的超市,其销售的商品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商,该产品实为“三无产品”,且侵害“柔影”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要注意到商品包装上是否印刷有商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二维码等信息,不能仅图便宜而购买侵权产品。如此,只有全社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才能提高社会诚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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