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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控财产无线索,纳入失信巧执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21日

    近日,临清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开展“百日执行攻坚”专项执行活动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精准适用执行强制措施,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督促被执行人刘某某主动到法院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助力案件顺利执结。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81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以后,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经过执行调查发现,执行人刘某某及其近亲属已经离开其住所在到外地打工近十年的时间,具体地点也查无线索。之后,执行干警又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一时间,该案的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了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临清法院执行局局长召集办案经验丰富的执行法官把该案作为疑难案件认真研究,分析案情。经过分析讨论,执行干警一致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某常年在外地经商,需要经常乘坐火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出行,采取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某某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交通、金融、经商、居住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最大程度的打压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和社会信誉度。正如执行干警的分析判断,在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不久,2017年6月19日,被执行人刘某某迫于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强大法律威慑力,在外地通过电话主动与临清法院执行干警取得联系,表示愿意履行其法律义务,将执行标的款15万元汇入到临清法院的执行款账户,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的顺利执结是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结果。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通过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在出行、消费、贷款等方面进行限制,打压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降低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信誉度,加大对被执行人法律上及道德上的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够有效的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有力提升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在破解执行难方面具有典型的意义。

撰稿: 关立军 王珏   

临清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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