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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0日

  关于印发《关于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莘法【2014】8号

  莘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莘县人民法院关于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莘县人民法院

  2014年3月7日

  莘县人民法院

  关于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庭审直播、录播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关于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我院通过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传媒系统对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活动进行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的直播、录播,遵循依法、真实、规范的原则。

  第二条 我院将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对于下列案件,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案件;

  (三)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

  第三条 在进行庭审直播、录播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进行,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或者证人保护等问题,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的,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第四条  我院将建设新的科技法庭,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除巡回审判等不在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外,做到“每庭必录”。业务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将庭审视频、音频资料以光盘形式存储、归档。

  第五条  我院在莘县人民法院政务网站设置庭审直播、录播专栏,对庭审活动进行直播、录播。

  第六条  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拟对庭审活动进行直播、录播的,应当征求检察机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并进行审查。

  第七条  庭审直播、录播实行一案一审批制度,拟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应当填写《莘县人民法院庭审直播录播审批表》,层报分管领导审批。审批程序应当于开庭7日前完成。

  《莘县人民法院庭审直播录播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存入卷宗副卷备查。

  第八条  决定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业务庭应当在开庭3日前告知检察机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并通过本院公告栏、政务网站、官方微博等渠道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开庭时间、公开方式进行公告。

  第九条  决定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业务庭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日内,通知研究室、办公室、法警等相关部门,做好直播、录播准备工作。

  第十条  直播过程中出现突发情况不宜直播的,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应当宣布休庭,中止直播,并层报分管领导决定恢复庭审后是否继续直播。

  第十一条  拟在省法院政务网站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应当在开庭7日前或者庭审播出7日前向省法院信息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拟通过省级以上电视台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除履行直播、录播审批程序外,应当报省法院宣传处审批。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可以就特定案件向研究室申请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申请一般应当在开庭10日前提出。研究室会同业务庭对直播、录播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以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已经播出的不宜公开的庭审内容,需要从公开平台撤回的,业务庭应当填写《莘县人民法院庭审直播录播撤回审批表》,层报分管领导审批。

  《莘县人民法院庭审直播录播撤回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存入卷宗副卷备查。

  第十五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庭审直播、录播的沟通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业务部门开展庭审直播、录播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业务庭负责庭审直播、录播案件的选择、公告,并对以图文、微博方式播出的庭审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研究室负责以图文、微博方式进行的庭审直播、录播,并联系沟通新闻媒体。

  办公室负责以视频、音频方式进行的庭审直播、录播,并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

  法警部门负责维护法庭秩序。

  第十六条  研究室通过网络沟通平台等,收集、汇总社会各界和公众对庭审直播、录播的评论、意见、建议,与审判管理办公室、案件承办部门等共同研究处理,重大事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提请三大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莘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2014年3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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