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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需要淡化情理气息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案、故意毁坏财物死刑复核一案(以下简称张案),近日依法裁定核准张扣扣死刑。典型的案例,牵动全社会的心弦。一时的舆论哗然,能否明辨出“情”与“法”、“法”与“理”的界限。

  中国法治推进过程在面对像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这样的典型案例时,始终能够做到“于法罪不可恕,于情罪不当诛,于理罪亦可谅”。“情”可以理解为世界存在的本源动力,“理”是宇宙自然终极的律则,“法”是人类为了尽“情”适“理”而安排出来的社会秩序。无论是中国传统价值观中“情为基,理为本,法为末”的情理、德治、人治主义,还是西方文化的“理为本,法为用,情为末”的理性、法治主义,都体现出“情理法”三者在社会治理中的关系。明晰情理法的交融,适度采纳情理精神和理性主义,保卫现代法治才是治本之道。

  随着张案尘埃落定,“于法罪不可恕,于情罪不当诛,于理罪亦可谅”深入人心,法治的情理气息也似乎被冲淡了许多。从人情事理角度来讲,张案是典型的血亲复仇故事,亲眼目睹自己母亲被人杀害而无能为力的心理暗伤已然在幼小心灵上打下烙印,即使因力量悬殊等客观因素无法及时显现,但终会爆发,二十多年的隐忍也不能治愈童年的创伤。古往今来,“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杀人偿命”以及“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朴素人情伦理逻辑似乎与法治并行不悖又或是背道而驰。复仇的话题已屡见不鲜,传统司法实践对复仇案件给与了莫大的包容,这些都在情理之中。但是,从当代法治运行的角度而言,人情事理气息似乎需要淡一些,不能成为法治良性运转的障碍。时至今日,国家强制法已彻底否定复仇情形,换而注重案件客观情节与当事人主观心态的统一。法治社会中代表公权力的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即使正义有时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私力复仇的救济方式虽然能够及时填补当事人内心的缺憾,看似争取到了所谓的公平正义,但是,随着法治观念以及秩序规则深入人心,这种简单粗暴的救济方式似乎并不被公众认可。

  实践中很多纠纷案件因人情世故的牵绊,而难以真正体现正义的伸张正义需要法治在考量人情事理的基础上来维护,但绝不会在受情理绑架后实现。纵观张案,年轻生命的逝去令人惋惜,杀母之仇的心理暗伤也值得同情,但是,此种复仇方式却难以摆脱残忍和恶劣的窠臼,在情节上已然超出法治谅解的范畴和程度,“于法罪不可恕,于情罪不当诛,于理罪亦可谅”的案情需要冲淡法治的情理气息,实现从人情理性到法治理性的飞跃。(文/徐希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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