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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制度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08日

   保全制度指南

    一、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做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形式。

          (一)申请保全的时间和受理法院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判决生效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起诉后,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 申请的条件要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诉讼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都不具有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保全。(2)必须具备诉讼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 申请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申请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凭证;侵权行为的证据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必须在提交材料时交立案人员审核)。

   2、如实填写诉前或诉讼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保全的金额及证据、事实与理由等内容。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明确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请求保全财产的价值不得超过诉讼请求金额;证据保全必须详细列明申请保全的证据情况。

   3、依法应提供担保书(函),必须写明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及担保的内容、用于担保的财产的名称、担保金额。担保人应在担保书上签名或盖章(担保人是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法官面前签名确认),并提交担保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或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保全应当依法提供担保

   1、用于担保的财产可以是现金(现金存入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房地产(应提交权属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注明有无被抵押或查封记录的产权登记档案查询表。注明担保财产的具体座落位置、门牌号码,并对担保财产的价值作出说明)等所有权明确、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属动产的,提供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正本)。

   2、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保全财产属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存款银行账户情况;保全财产属不动产的,应提交权属凭证复印件、注明有无被抵押或查封记录的产权登记档案查询表;保全财产属动产的,应明确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具体位置等。

   3、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错误的,由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所受到的损失。

   4、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依法交纳财产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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