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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09日

    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一、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免交诉讼费用的对象只适用于自然人。

   三、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减少收取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四、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五、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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