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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注意事项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09日

   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注意事项

   兰陵县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我院的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宣判。

   一、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正常的我国公民凭身份证领取旁听证,进入指定的法庭旁听。

   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衣着整洁。

   三、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要自觉接受安全检查,禁止将枪支、弹药、刀具、火种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法庭。

   四、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或将其置于静音状态。

   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区域活动,不准乱串办公室和在楼内大声喧哗。

   六、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七、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八、参加旁听的新闻记者,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九、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十、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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