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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还能再主张吗?

2023年05月24日
作者:信息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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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在一审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时,又主张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还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刘某雇佣朱某为其从事加工业务,截至2019年8月20日,刘某共欠朱某加工费6000元,并为其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一个月内付清。可一个月后,刘某并未履行约定;朱某经索要未果,便于2022年12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加工费及利息。

  法院审理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主张被告刘某雇佣其加工期间,拖欠其加工费6000元至今未付,并向法庭提交欠条一张予以证实;刘某对该欠条虽持有异议,主张欠条不是其书写,但刘某未在法庭限定的期间内对欠条内容及签名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有其他证据予以反驳,故应认定欠条内容和签名系刘某书写;据此,刘某应依法承担付款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给付原告朱某加工费6000元及利息。

  后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未能认定朱某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朱某提交的欠条即便属实,可至起诉时已过了诉讼时效,其已经丧失了胜诉权。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原审中并未提出时效抗辩,其上诉关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通过设置诉讼时效制度,以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也有利于法院更好地收集证据、定纷止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法院不再予以保护,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仍继续存在,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受领且受法律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一审中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视为其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又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本案中,刘某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虽然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但并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朱某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刘某上诉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第三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还能再主张吗?

2023年05月24日
作者:信息调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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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在一审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时,又主张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还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刘某雇佣朱某为其从事加工业务,截至2019年8月20日,刘某共欠朱某加工费6000元,并为其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一个月内付清。可一个月后,刘某并未履行约定;朱某经索要未果,便于2022年12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加工费及利息。

  法院审理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主张被告刘某雇佣其加工期间,拖欠其加工费6000元至今未付,并向法庭提交欠条一张予以证实;刘某对该欠条虽持有异议,主张欠条不是其书写,但刘某未在法庭限定的期间内对欠条内容及签名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有其他证据予以反驳,故应认定欠条内容和签名系刘某书写;据此,刘某应依法承担付款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给付原告朱某加工费6000元及利息。

  后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未能认定朱某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朱某提交的欠条即便属实,可至起诉时已过了诉讼时效,其已经丧失了胜诉权。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原审中并未提出时效抗辩,其上诉关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通过设置诉讼时效制度,以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也有利于法院更好地收集证据、定纷止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法院不再予以保护,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仍继续存在,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受领且受法律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一审中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视为其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又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本案中,刘某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虽然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但并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朱某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刘某上诉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第三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