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基福等5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等罪,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作出(2020)桂03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作出(2020)桂刑终4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于2021年3月3日、4日立案执行,共立执行案件53件。刑事涉财产部分涉及罚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经济损失、退赔被害人、追缴违法犯罪所得及没收陈基福控制的六个公司的资产及孳息等;51人判处罚金,最多判处罚金人民币1825万元,最少判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共计判处罚金人民币5620.1万元;7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4人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2.70万元;17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56.0502万元。该案是中央政法委重点督办的案件,涉案标的额大、种类多,而且执行标的物、财产等均在外地,跨市跨部门需协调单位多,执行难度相当大。通过成立执行专班和配强执行团队,攻坚克难、破解执行难题。目前,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2.387亿元,到位率95.48%。
执行情况
该案 涉及处置财产种类繁多,控制和处置难度大。涉案资产共计十六大类:公安机关扣押4种货币22笔、银行账户290个,金额1100万元、车辆459辆(汽车45辆、摩托车4辆)、房产35套、土地9宗、无烟煤40808.26吨、黄沙14530吨、游艇1艘、金银首饰、手表共40多件,纪念币5枚、手机89部、个人及公司电脑及主机88台、红木家具101项、金花茶基地4个、象牙工艺品3件、犀牛角1只、鹿角产品4只、扣押相机10台、字画2幅、酒9瓶、茶叶46袋(盒)、黑松1株、外债权(借款两笔)80万元,追缴林场承包费21.5万元,门面租金50万元等资产。在侦查阶段查扣涉案财产、执行阶段查控的财产共计约2.5亿元,
51名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分布在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及东兴等地,其中47名被执行人分别关押在8个监狱、2个看守所,4名被执行人已刑满释放(1名在南宁、1名在北海、1名在东兴、1名在广东韶关),给我们财产调查和法律送达文书增加了难度。
自受理此执行案件后,执行团队立即制作“一案一台账三清单”,科学分工,“五加二、白加黑”地开展工作,多次奔赴广西、广东等2省(区)12市县,财产调查、走访、协调22个单位,调查51名被执行人亲属,行程12万公里,克服了重重困难,已将十六大类涉案财产理清处置思路,分批分次挂网拍卖,目前,168宗标的已挂网拍卖,已成交162宗。
(二)依法处置涉案车辆和执行期间查控车辆。涉案车辆32辆,其中,已扣押24辆、未扣押8辆。执行查控清单以外13辆车辆、4辆摩托车。执行团队赶赴南宁、防城港、钦州等地调取每一台车辆档案、违章、事故处理等相关信息,除1辆返还、2辆主动履行、尚未扣押到位7辆和报废车辆外,已对扣押27辆车辆进行司法拍卖,成交总金额为456.16 万元。
(三)快速处置移送金银首饰,提高变现率。对审判部门移送执行的金银首饰37件,立即启动拍卖程序,36件(1件因履行义务撤拍),成交总价15.3287万元;对清单以外未作价的、价值相对较低的10件首饰和3块手表迅速进行司法处置,拍卖成交总价16.8279万元。
(五)依法处理涉案红木家具。依法对陈基福房产内77项、鑫宇公司办公楼内24项、观福红木公司95件成品红木家具、66项半成品、97.0858吨红木原材料及红木加工机器设备、陈基福所有的存放鑫宇公司26.38吨红木原木进行司法拍卖,成交总价款为732.6867万元。
(六)协调和处置扣押12船无烟煤。扣押的12船无烟煤中有6船于2019年已报关,对已报关无烟煤可进行法检、出具品质证书,缴纳关税后上市交易;对未报关的6船无烟煤该如何处置,海关没有处理过,必须突破政策法规的禁锢,让有价值的涉黑资产兑现其价值。通过自治区海关协调后,执行法院常务副院长和执行局长、主办法官赶赴防城海关沟通协调,并达成共识,对已报关的无烟煤根据品质证书和检测报告司法处置,未报关的无烟煤在取得环保检测报告后,按《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上市交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12船无烟煤进行环保检测,确保每一船无烟煤达到国家环保要求。该12船无烟煤于8月24日拍卖成交,在成交总价款5193.2459万元,溢价2100多万元,溢价率达70%。
(七)巧用执行手段,破解执行难题。一是针对被执行人名下有价值较大房产,多次协调其家属不配合的问题。制作并送达评估拍卖裁定,对不能分割财产份额的房地产进行整体拍卖,并张贴拍卖公告,让其家属感受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威慑。先后有2名被执行人家属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代为履行被执行人所应缴纳的罚金、民事赔偿份额25万余元;二是针对2名已刑满释放的被执行人,不申报财产,不接听电话,网上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使案件限入僵局。我们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被执行人妻子的银行存款,冻结其共有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财产份额,迫使2名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强制扣划或主动履行罚金13万元,案件顺利执结;三是针对部分被执行人已履行或强制执行大部分款项,差少部分余款可以执行完毕结案。针对多数家属对法院执行有抗拒心理,有的家属想了解被执行人在监狱的情况,执行团队就联系监狱,让他们用视屏与家人联系,让被执行人说服亲属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有的家属担心法院工作人员的到来会引起家中年迈老人的警觉或承租人的悔租,执行法官就利用承租人不经营、老人不在家时进行现场勘察,并给足其代为履行的时间,平时用电话和微信沟通交流,经过一次又一次释法后,他们慢慢了解了履行财产刑的必要性,愿意配合工作。经法院积极引导,先后有9名被执行人家属主动代为缴纳50多万元执行款。
(八)对不能上市交易和多次司法拍卖未能成交的资产,协调政府接受实物,盘活资产。
1、协调防城港政府现状移交、四个金茶花基地、14530吨黄沙1个商铺资产和5527箱金花茶酒,总价款4811.4075万元;
2、协调桂林市政府现状移交犀牛角1只、象牙制品3件、马鹿角4只、沉香木一段共九件,经价格评估其总价为129.2365万元,防城港公安局移交的港币28500港元和越南盾1056万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央政法委重点督办的案件,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高院和桂林市委、市委政法委对本案高度重视,给予强有力领导,多次组织桂林、防城港两地政法部门召开座谈会、协调推进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为涉案财产的处置扫清障碍。执行团队克服跨地区执行、多部门协调的重重困难,忍辱负重、攻坚克难,达到了“除恶必尽、黑财清底”目的,取得了的政法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对打击黑恶势力起到了震慑作用,为桂林市两级法院处理涉黑恶执行案件提供了良好的范例,得到了中央第20督导组的高度评价,该案先后在广西法治日报、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刊载,并作全国涉黑恶执行案件的操作样本予以推广。
案例二:申请执行人吕寒梅等31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圣鑫食品有限公司、邵阳永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宁望军劳务合同纠纷三十一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吕寒梅等31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圣鑫食品有限公司、邵阳永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宁望军劳务合同纠纷三十一案。原告吕寒梅等31人与被告广西圣鑫食品有限公司、邵阳永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宁望军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于2019年12月12日起诉到全州法院。2020年3月26日,新冠疫情形势好转,系列案件主办法官立即通知双方调解。调解中,法官结合原告的具体情况、疫情对企业的影响等因素耐心劝解,情理相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自愿于3月31日、7月31日分两次支付所欠工资近140万元。
典型意义
2020年6月,全州法院集中给31名农民工办理领款手续,实现从立案到案款执行到位用时20天,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办结了一批涉民生执行案件。全州法院高度重视涉民生案件,切实保障农民工利益,审、执配合,快调快结快速执行,尽最大的努力让申请执行人尽快拿到工资,既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担当精神,也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了全州法院农民工工作司法服务保障工作。
案例三:厦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银行)与桂林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桂林市中级法院善意文明,灵活处置资产,实现各方共赢
基本案情
厦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银行)与桂林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执行依据是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作出的《执行证书》,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39亿余元。本案质押财产为质押人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拥有的5315.8319万股桂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某银行)的股权权利及其所产生的收益。执行中,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债务人投资权益,人民法院在冻结债务人股票时,征得当事人同意,采取“可售性冻结”,在执行过程中,积极协调桂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共同寻找适宜买家,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自行处置股票清偿债务。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申请人申请,法院第一时间对质押股权进行了冻结,但法院并没有立即进入拍卖程序。
经过合议庭研判,质押的股权数额金融较大,如果采取司法拍卖市场上很可能没有买家能一次性竞拍全部股权,实践中,大标的股权拍卖,竞买者往往还需要对桂林某银行进行尽职调查,评估风险,如果采取司法拍卖,短时间内竞买者很可能无法完成上述工作,流拍可能性极大。若对股权分拆多笔小单进行拍卖,虽然能降低参拍者的资金门槛,但是分拆成多少股,法院也无法确定。同时,一次性上拍如此多的股权,或者频繁出现股权拍卖,会对桂林某银行产生声誉风险,进而影响银行业务开展,造成股价波动。
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并没有简单的“一拍了之”,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局出发,给予被执行人一定时间让其自行在线下寻找有意向购买者,暂缓对其质押股权的处置。
为最大化实现质押股权价值,法院主动协调桂林某银行,希望通过桂林某银行了解市场上潜在的客户需求,以“精准获客”的方式,向有意向购买股权的客户出售质押的股权。
2021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厦门某银行也主动向法院撤回了案件执行申请。至此,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法官持续对被执行人股权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积极督促桂林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加快股权转让,在法院的监管下,已经分十一次解除质押股权的冻结,协助案外人办理股权过户,2022年8月4日,最后一笔432万股股金解除股权冻结,案件执行完毕,共计执行到位金额约1.4亿元。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中,桂林中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采取执行措施,优化质押股权处置方案,债权清偿中,积极协调各方引入适格买家,在办理股权过户时会同银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同步办公,解除股权冻结、解除股权质押,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购买股金款同时进行,积极促成质押股权变为“真金白银”。执行中,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保证了被执行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有利保障了“六稳”“六保”工作大局。
案例四:唐小妹申请执行赵玉姣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案情摘要
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赵玉姣家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玉姣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我院向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跟随其女儿外出带小孩、长期不在家,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在村中也无固定收入,且其丈夫长期患病,长期依靠药物进行治疗;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 银行存款、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告知申请人该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并告知其可以申请执行救助来缓解其经济困境。在执行法官的多次奔波下,该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救助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唐小妹向本院申请执行救助后,本院将申请人司法救助申请、案件执行情况以及当事人所面临的困境向县、市两级政法委作出汇报,经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后决定给予唐小妹国家司法救助资金50000元。
2018年6月15日,最高法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民进中央委员、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杨宗科在桂林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唐恢豪、桂林市中院副院长张德生、灌阳法院院长刘红星、灌阳县委政法委副书记钟德政等一行人的陪同下,实地走访慰问司法救助申请人唐小妹,并为其送去司法救助金50000元。杨宗科一行亲切的与申请人交谈,向其家人深入了解生活状况,并勉励申请人乐观面对生活,早日度过难关。申请人领到该笔司法救助金后,由衷的感谢政府在其最需要帮助的时候解决一家人的生活困难。唐某某及家人表示将以实际行动努力改善生活,早日走出生活困境。
同时,唐小妹作出承诺,放弃剩余部分的款项。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而导致执行不能的案件。申请人唐小妹因该起健康权案件造成颅脑损伤致重度智力缺损,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的三级伤残,使其家庭生活陷入困难,应得到的赔偿又难以执行到位。对此,我院针对该案启用司法救助程序,通过申领资金,落实司法救助,切实解决了申请执行人唐小妹的实际困难,彰显了党和国家对困难人群的关怀。通过司法救助方式化解,是人民法院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体现,也有力化解了“执行难”这个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难题。
案例五:桂林澄宇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桂林市大禹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合作协议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桂林澄宇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宇公司)申请执行桂林市大禹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大禹公司不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澄宇公司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3133万元及利息。在执行期间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大禹公司没有办公场地,公司不知去向,经“两查四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限入僵局。通过对大禹公司基本账户进行倒查,“抽丝剥茧”找到其对外有工程余款未结清,用足强制措施,最终将30.9129万元工程余款全部执行到位,案件顺利执结。
执行经过
注重维护生效裁判的法律权威,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抽丝剥茧地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用足强制措施促使案结事了。
1、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上下足了功夫。尽管2015年之前没有开通网上查询,通过人工“两查四查”,发现被执行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多年,连续五年纳税为零,连续三年纳税为零,没有银行存在、车辆、房产、土地和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按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属于国有特困企业,经营非常困难,希望通过与被执行人合作排污工程盈利来维持公司运转,大禹公司卷走工程款,其投入本金执行不到位,公司时刻面临破产,上百号职工将失业。执行法院采取倒查大禹公司基本账户十年明细和对外往来转账凭证,发现其对与多家单位和公司有款项往来及污水处理工程中标的事实,逐一调查核实工程完成及付款状况,为防止协助单位与被执行人串通,出具工程款已支付完毕的虚假证明,依法调取了大禹公司在桂林招投标站对污水处理工程招投标资料和工程承包合同,促使协助单位如实提供款项支付情况,让被执行人的对外未付工程余款清楚明了。
2、在执行手段上用足了强制措施。一是对被执行人进行及时曝光。大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拒不提供财务年度报表,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作为失信人员名单在桂林晚报上发布公布,并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在政务网站上公示。二是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有效控制工程余款转移。查实被执行人在永福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永福医院)和广西桂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德房产公司)污水处理有未支付的工程余款,立即冻结该工程余款,同时加强环保等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工程验收和水质检测等相关手续,并敦促协助单位向法院支付工程余款。三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彰显强制执行的威慑力。永福医院先后以未经水质检测、发放排污许可证和工程核算为由,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协助义务。经查实,该医院的污水处理工程款属于财政拨款,医院没有投入资金,工程造价总款没有超过财政拨款总额,且工程款项全部拨入医院账户,最终审核与否不影响工程余款的支付,与该医院再三协调,对该医院及院长采取罚款和拘留措施,该医院不得不将20.55万元工程余款汇入法院账户。金德房产公司不履行法院协助义务,拒绝提供工程合同和工程结算情况,阻拦执行法官调取材料,并将 协助执行函直接退回法院,使执行工作陷于僵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冻结其基本账户,该公司主动到法院承认错误,将10.7776万元工程余款交到法院,并撤回对罚款30万元的复议申请。
3、在社会效果上、法律效果上非常满意。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不可能执行到位,通过执行法院穷尽各种手段,“抽丝剥茧”,执行措施有理有节,将30.9129万元款项执行到位,超出了申请执行标的,将每笔款项及时支付申请执行人,解决了困难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主动放弃债务利息30000元,使执行案件得以圆满对解决。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非常满意,向法院送来一面“高效执行楷模,为民不辞辛苦”的锦旗。
典型意义
该案是桂林中院在网络查询尚未开通,通过传统查询和银行账户倒查十年,突破了“两查四查”形式手段,“抽丝剥茧”让被执行人的对外债权突显,同时,加大执行力度,用足各类强制措施,敦促协助单位履行协助义务,为处理类似执行案件提供了良好的范例,对打击拒不执行、规避执行、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起到了震慑作用。该案先后在桂林晚报、广西法治日报报道,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5年度全区法院精品案件。
案例六:何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故意隐瞒财产,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被立案侦查后其家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支付了大部分赔偿款,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何某某雇佣黄某某至桂林市永福县某工业区承接业务,黄某某开车返回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廖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原告)双腿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其后,廖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车主何某某和驾驶员黄某某赔偿有关损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何某某赔偿廖某某各项损失,黄某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二人均以无能力一次性履行判决为由,每月仅支付少量费用。何某某还因迟延履行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之后何某某宣称外出打工无法与其联系。
执行法院经调查了解,事故发生后,何某某于2012年在桂林市建有1栋楼房,目前正在出租,由于该房屋没有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属违章建筑,无法通过拍卖程序来履行判决。执行法院研究认为,何桂友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于2014年12月将有关线索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后,将何某某列为上网追逃对象,2015年7月25日,广西东兴市楠木山边境检查站执勤官兵从一辆平果县驶往东兴的小轿车上查获何某某。慑于法律威严,何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前,由其家属与廖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支付了大部分的赔偿款,目前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
2016年5月24日,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对何桂友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大部分赔偿款,目前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何某某作为交通事故车辆的车主,经生效判决确认应与驾驶员共同对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隐瞒建有1栋5层房屋的事实,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法院、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显示了巨大的威慑力,促使何某某履行了大部分赔偿义务,并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陈基福等5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等罪,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作出(2020)桂03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作出(2020)桂刑终4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于2021年3月3日、4日立案执行,共立执行案件53件。刑事涉财产部分涉及罚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经济损失、退赔被害人、追缴违法犯罪所得及没收陈基福控制的六个公司的资产及孳息等;51人判处罚金,最多判处罚金人民币1825万元,最少判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共计判处罚金人民币5620.1万元;7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4人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2.70万元;17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56.0502万元。该案是中央政法委重点督办的案件,涉案标的额大、种类多,而且执行标的物、财产等均在外地,跨市跨部门需协调单位多,执行难度相当大。通过成立执行专班和配强执行团队,攻坚克难、破解执行难题。目前,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2.387亿元,到位率95.48%。
执行情况
该案 涉及处置财产种类繁多,控制和处置难度大。涉案资产共计十六大类:公安机关扣押4种货币22笔、银行账户290个,金额1100万元、车辆459辆(汽车45辆、摩托车4辆)、房产35套、土地9宗、无烟煤40808.26吨、黄沙14530吨、游艇1艘、金银首饰、手表共40多件,纪念币5枚、手机89部、个人及公司电脑及主机88台、红木家具101项、金花茶基地4个、象牙工艺品3件、犀牛角1只、鹿角产品4只、扣押相机10台、字画2幅、酒9瓶、茶叶46袋(盒)、黑松1株、外债权(借款两笔)80万元,追缴林场承包费21.5万元,门面租金50万元等资产。在侦查阶段查扣涉案财产、执行阶段查控的财产共计约2.5亿元,
51名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分布在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及东兴等地,其中47名被执行人分别关押在8个监狱、2个看守所,4名被执行人已刑满释放(1名在南宁、1名在北海、1名在东兴、1名在广东韶关),给我们财产调查和法律送达文书增加了难度。
自受理此执行案件后,执行团队立即制作“一案一台账三清单”,科学分工,“五加二、白加黑”地开展工作,多次奔赴广西、广东等2省(区)12市县,财产调查、走访、协调22个单位,调查51名被执行人亲属,行程12万公里,克服了重重困难,已将十六大类涉案财产理清处置思路,分批分次挂网拍卖,目前,168宗标的已挂网拍卖,已成交162宗。
(二)依法处置涉案车辆和执行期间查控车辆。涉案车辆32辆,其中,已扣押24辆、未扣押8辆。执行查控清单以外13辆车辆、4辆摩托车。执行团队赶赴南宁、防城港、钦州等地调取每一台车辆档案、违章、事故处理等相关信息,除1辆返还、2辆主动履行、尚未扣押到位7辆和报废车辆外,已对扣押27辆车辆进行司法拍卖,成交总金额为456.16 万元。
(三)快速处置移送金银首饰,提高变现率。对审判部门移送执行的金银首饰37件,立即启动拍卖程序,36件(1件因履行义务撤拍),成交总价15.3287万元;对清单以外未作价的、价值相对较低的10件首饰和3块手表迅速进行司法处置,拍卖成交总价16.8279万元。
(五)依法处理涉案红木家具。依法对陈基福房产内77项、鑫宇公司办公楼内24项、观福红木公司95件成品红木家具、66项半成品、97.0858吨红木原材料及红木加工机器设备、陈基福所有的存放鑫宇公司26.38吨红木原木进行司法拍卖,成交总价款为732.6867万元。
(六)协调和处置扣押12船无烟煤。扣押的12船无烟煤中有6船于2019年已报关,对已报关无烟煤可进行法检、出具品质证书,缴纳关税后上市交易;对未报关的6船无烟煤该如何处置,海关没有处理过,必须突破政策法规的禁锢,让有价值的涉黑资产兑现其价值。通过自治区海关协调后,执行法院常务副院长和执行局长、主办法官赶赴防城海关沟通协调,并达成共识,对已报关的无烟煤根据品质证书和检测报告司法处置,未报关的无烟煤在取得环保检测报告后,按《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上市交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12船无烟煤进行环保检测,确保每一船无烟煤达到国家环保要求。该12船无烟煤于8月24日拍卖成交,在成交总价款5193.2459万元,溢价2100多万元,溢价率达70%。
(七)巧用执行手段,破解执行难题。一是针对被执行人名下有价值较大房产,多次协调其家属不配合的问题。制作并送达评估拍卖裁定,对不能分割财产份额的房地产进行整体拍卖,并张贴拍卖公告,让其家属感受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威慑。先后有2名被执行人家属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代为履行被执行人所应缴纳的罚金、民事赔偿份额25万余元;二是针对2名已刑满释放的被执行人,不申报财产,不接听电话,网上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使案件限入僵局。我们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被执行人妻子的银行存款,冻结其共有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财产份额,迫使2名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强制扣划或主动履行罚金13万元,案件顺利执结;三是针对部分被执行人已履行或强制执行大部分款项,差少部分余款可以执行完毕结案。针对多数家属对法院执行有抗拒心理,有的家属想了解被执行人在监狱的情况,执行团队就联系监狱,让他们用视屏与家人联系,让被执行人说服亲属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有的家属担心法院工作人员的到来会引起家中年迈老人的警觉或承租人的悔租,执行法官就利用承租人不经营、老人不在家时进行现场勘察,并给足其代为履行的时间,平时用电话和微信沟通交流,经过一次又一次释法后,他们慢慢了解了履行财产刑的必要性,愿意配合工作。经法院积极引导,先后有9名被执行人家属主动代为缴纳50多万元执行款。
(八)对不能上市交易和多次司法拍卖未能成交的资产,协调政府接受实物,盘活资产。
1、协调防城港政府现状移交、四个金茶花基地、14530吨黄沙1个商铺资产和5527箱金花茶酒,总价款4811.4075万元;
2、协调桂林市政府现状移交犀牛角1只、象牙制品3件、马鹿角4只、沉香木一段共九件,经价格评估其总价为129.2365万元,防城港公安局移交的港币28500港元和越南盾1056万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央政法委重点督办的案件,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高院和桂林市委、市委政法委对本案高度重视,给予强有力领导,多次组织桂林、防城港两地政法部门召开座谈会、协调推进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为涉案财产的处置扫清障碍。执行团队克服跨地区执行、多部门协调的重重困难,忍辱负重、攻坚克难,达到了“除恶必尽、黑财清底”目的,取得了的政法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对打击黑恶势力起到了震慑作用,为桂林市两级法院处理涉黑恶执行案件提供了良好的范例,得到了中央第20督导组的高度评价,该案先后在广西法治日报、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刊载,并作全国涉黑恶执行案件的操作样本予以推广。
案例二:申请执行人吕寒梅等31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圣鑫食品有限公司、邵阳永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宁望军劳务合同纠纷三十一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吕寒梅等31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圣鑫食品有限公司、邵阳永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宁望军劳务合同纠纷三十一案。原告吕寒梅等31人与被告广西圣鑫食品有限公司、邵阳永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宁望军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于2019年12月12日起诉到全州法院。2020年3月26日,新冠疫情形势好转,系列案件主办法官立即通知双方调解。调解中,法官结合原告的具体情况、疫情对企业的影响等因素耐心劝解,情理相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自愿于3月31日、7月31日分两次支付所欠工资近140万元。
典型意义
2020年6月,全州法院集中给31名农民工办理领款手续,实现从立案到案款执行到位用时20天,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办结了一批涉民生执行案件。全州法院高度重视涉民生案件,切实保障农民工利益,审、执配合,快调快结快速执行,尽最大的努力让申请执行人尽快拿到工资,既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担当精神,也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了全州法院农民工工作司法服务保障工作。
案例三:厦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银行)与桂林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桂林市中级法院善意文明,灵活处置资产,实现各方共赢
基本案情
厦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银行)与桂林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执行依据是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作出的《执行证书》,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39亿余元。本案质押财产为质押人桂林某投资有限公司拥有的5315.8319万股桂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某银行)的股权权利及其所产生的收益。执行中,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债务人投资权益,人民法院在冻结债务人股票时,征得当事人同意,采取“可售性冻结”,在执行过程中,积极协调桂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共同寻找适宜买家,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自行处置股票清偿债务。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申请人申请,法院第一时间对质押股权进行了冻结,但法院并没有立即进入拍卖程序。
经过合议庭研判,质押的股权数额金融较大,如果采取司法拍卖市场上很可能没有买家能一次性竞拍全部股权,实践中,大标的股权拍卖,竞买者往往还需要对桂林某银行进行尽职调查,评估风险,如果采取司法拍卖,短时间内竞买者很可能无法完成上述工作,流拍可能性极大。若对股权分拆多笔小单进行拍卖,虽然能降低参拍者的资金门槛,但是分拆成多少股,法院也无法确定。同时,一次性上拍如此多的股权,或者频繁出现股权拍卖,会对桂林某银行产生声誉风险,进而影响银行业务开展,造成股价波动。
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并没有简单的“一拍了之”,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局出发,给予被执行人一定时间让其自行在线下寻找有意向购买者,暂缓对其质押股权的处置。
为最大化实现质押股权价值,法院主动协调桂林某银行,希望通过桂林某银行了解市场上潜在的客户需求,以“精准获客”的方式,向有意向购买股权的客户出售质押的股权。
2021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厦门某银行也主动向法院撤回了案件执行申请。至此,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法官持续对被执行人股权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积极督促桂林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加快股权转让,在法院的监管下,已经分十一次解除质押股权的冻结,协助案外人办理股权过户,2022年8月4日,最后一笔432万股股金解除股权冻结,案件执行完毕,共计执行到位金额约1.4亿元。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中,桂林中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采取执行措施,优化质押股权处置方案,债权清偿中,积极协调各方引入适格买家,在办理股权过户时会同银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同步办公,解除股权冻结、解除股权质押,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购买股金款同时进行,积极促成质押股权变为“真金白银”。执行中,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保证了被执行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有利保障了“六稳”“六保”工作大局。
案例四:唐小妹申请执行赵玉姣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案情摘要
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赵玉姣家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玉姣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我院向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跟随其女儿外出带小孩、长期不在家,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在村中也无固定收入,且其丈夫长期患病,长期依靠药物进行治疗;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 银行存款、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告知申请人该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并告知其可以申请执行救助来缓解其经济困境。在执行法官的多次奔波下,该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救助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唐小妹向本院申请执行救助后,本院将申请人司法救助申请、案件执行情况以及当事人所面临的困境向县、市两级政法委作出汇报,经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后决定给予唐小妹国家司法救助资金50000元。
2018年6月15日,最高法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民进中央委员、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杨宗科在桂林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唐恢豪、桂林市中院副院长张德生、灌阳法院院长刘红星、灌阳县委政法委副书记钟德政等一行人的陪同下,实地走访慰问司法救助申请人唐小妹,并为其送去司法救助金50000元。杨宗科一行亲切的与申请人交谈,向其家人深入了解生活状况,并勉励申请人乐观面对生活,早日度过难关。申请人领到该笔司法救助金后,由衷的感谢政府在其最需要帮助的时候解决一家人的生活困难。唐某某及家人表示将以实际行动努力改善生活,早日走出生活困境。
同时,唐小妹作出承诺,放弃剩余部分的款项。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而导致执行不能的案件。申请人唐小妹因该起健康权案件造成颅脑损伤致重度智力缺损,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的三级伤残,使其家庭生活陷入困难,应得到的赔偿又难以执行到位。对此,我院针对该案启用司法救助程序,通过申领资金,落实司法救助,切实解决了申请执行人唐小妹的实际困难,彰显了党和国家对困难人群的关怀。通过司法救助方式化解,是人民法院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体现,也有力化解了“执行难”这个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难题。
案例五:桂林澄宇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桂林市大禹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合作协议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桂林澄宇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宇公司)申请执行桂林市大禹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大禹公司不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澄宇公司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3133万元及利息。在执行期间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大禹公司没有办公场地,公司不知去向,经“两查四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限入僵局。通过对大禹公司基本账户进行倒查,“抽丝剥茧”找到其对外有工程余款未结清,用足强制措施,最终将30.9129万元工程余款全部执行到位,案件顺利执结。
执行经过
注重维护生效裁判的法律权威,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抽丝剥茧地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用足强制措施促使案结事了。
1、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上下足了功夫。尽管2015年之前没有开通网上查询,通过人工“两查四查”,发现被执行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多年,连续五年纳税为零,连续三年纳税为零,没有银行存在、车辆、房产、土地和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按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属于国有特困企业,经营非常困难,希望通过与被执行人合作排污工程盈利来维持公司运转,大禹公司卷走工程款,其投入本金执行不到位,公司时刻面临破产,上百号职工将失业。执行法院采取倒查大禹公司基本账户十年明细和对外往来转账凭证,发现其对与多家单位和公司有款项往来及污水处理工程中标的事实,逐一调查核实工程完成及付款状况,为防止协助单位与被执行人串通,出具工程款已支付完毕的虚假证明,依法调取了大禹公司在桂林招投标站对污水处理工程招投标资料和工程承包合同,促使协助单位如实提供款项支付情况,让被执行人的对外未付工程余款清楚明了。
2、在执行手段上用足了强制措施。一是对被执行人进行及时曝光。大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拒不提供财务年度报表,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作为失信人员名单在桂林晚报上发布公布,并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在政务网站上公示。二是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有效控制工程余款转移。查实被执行人在永福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永福医院)和广西桂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德房产公司)污水处理有未支付的工程余款,立即冻结该工程余款,同时加强环保等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工程验收和水质检测等相关手续,并敦促协助单位向法院支付工程余款。三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彰显强制执行的威慑力。永福医院先后以未经水质检测、发放排污许可证和工程核算为由,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协助义务。经查实,该医院的污水处理工程款属于财政拨款,医院没有投入资金,工程造价总款没有超过财政拨款总额,且工程款项全部拨入医院账户,最终审核与否不影响工程余款的支付,与该医院再三协调,对该医院及院长采取罚款和拘留措施,该医院不得不将20.55万元工程余款汇入法院账户。金德房产公司不履行法院协助义务,拒绝提供工程合同和工程结算情况,阻拦执行法官调取材料,并将 协助执行函直接退回法院,使执行工作陷于僵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冻结其基本账户,该公司主动到法院承认错误,将10.7776万元工程余款交到法院,并撤回对罚款30万元的复议申请。
3、在社会效果上、法律效果上非常满意。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不可能执行到位,通过执行法院穷尽各种手段,“抽丝剥茧”,执行措施有理有节,将30.9129万元款项执行到位,超出了申请执行标的,将每笔款项及时支付申请执行人,解决了困难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主动放弃债务利息30000元,使执行案件得以圆满对解决。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非常满意,向法院送来一面“高效执行楷模,为民不辞辛苦”的锦旗。
典型意义
该案是桂林中院在网络查询尚未开通,通过传统查询和银行账户倒查十年,突破了“两查四查”形式手段,“抽丝剥茧”让被执行人的对外债权突显,同时,加大执行力度,用足各类强制措施,敦促协助单位履行协助义务,为处理类似执行案件提供了良好的范例,对打击拒不执行、规避执行、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起到了震慑作用。该案先后在桂林晚报、广西法治日报报道,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5年度全区法院精品案件。
案例六:何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故意隐瞒财产,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被立案侦查后其家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支付了大部分赔偿款,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何某某雇佣黄某某至桂林市永福县某工业区承接业务,黄某某开车返回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廖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原告)双腿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其后,廖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车主何某某和驾驶员黄某某赔偿有关损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何某某赔偿廖某某各项损失,黄某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二人均以无能力一次性履行判决为由,每月仅支付少量费用。何某某还因迟延履行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之后何某某宣称外出打工无法与其联系。
执行法院经调查了解,事故发生后,何某某于2012年在桂林市建有1栋楼房,目前正在出租,由于该房屋没有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属违章建筑,无法通过拍卖程序来履行判决。执行法院研究认为,何桂友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于2014年12月将有关线索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后,将何某某列为上网追逃对象,2015年7月25日,广西东兴市楠木山边境检查站执勤官兵从一辆平果县驶往东兴的小轿车上查获何某某。慑于法律威严,何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前,由其家属与廖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支付了大部分的赔偿款,目前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
2016年5月24日,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对何桂友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大部分赔偿款,目前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何某某作为交通事故车辆的车主,经生效判决确认应与驾驶员共同对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隐瞒建有1栋5层房屋的事实,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法院、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显示了巨大的威慑力,促使何某某履行了大部分赔偿义务,并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