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3155 王金义 上诉状公告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3月12日 | ||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王金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王金义、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史丹利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鲁1322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因被告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刊登于《人民法院报》(要发票,发票名称: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91320682748196592G) 承办人:杨源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电话:0539—7156069;15753955961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路1号 邮编:276100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