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厚杰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邹狱减建字〔2023〕减有第16号罪犯杨厚杰,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
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胡阳镇幸福屯村一组109号。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7)鲁13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厚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厚杰、王真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781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杨厚杰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鲁刑终3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12日起。于2019年1月4日送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2019年入监以来,我在政府领导的关心教育下,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认清了犯罪的危害,深挖了犯罪根源,知法、懂法而不守法最终触犯法律,得到应有的惩罚,给被害人家属带去了巨大的伤痛,给自己、家人带来了羞耻,我对不起他们,我深深忏悔,诚心认罪悔罪”。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3年5月份,该犯考核积分5751.9分,获得表扬奖励9次,该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781元于
2021年3月3日提存至费县公证处,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厚杰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二三年八月一日
附:罪犯杨厚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1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