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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阮伟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青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542号

    罪犯阮伟,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阮家口村东街96号,因故意伤害罪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以(2013)威环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4年11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经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以(2016)鲁10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共同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110546.48元。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阮伟不服,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以(2017)鲁刑终2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于2017年11月8日送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3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9年10月10日起,现已执行满三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经山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2016]精鉴字第616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阮伟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正常服药,接受治疗,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自觉接受教育。

    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5次违纪,2019年3月29日该犯因言语冲突、击打他犯头部扣300分;2021年1月21日不服从管理,扣20分;2021年2月15日因琐事与他犯争执并动手推搡,扣25分;该犯因私自磨制铁杆并藏匿于2021年4月26日被严管教育,2021年5月31日扣100分;2024年5月10日该犯因违规吸烟扣20分。该犯患有精神障碍,急躁易怒,通过干警不断教育、引导,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主动向包教干警汇报自己思想动态,后期能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落实好《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

    该犯患有精神障碍,能够根据自身情况力所能及参加思想、文化学习,考试成绩考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该犯能主动参加监区组织的劳动改造任务,改造态度端正,在六监区时参加手工,力所能及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该犯患有精神障碍,急躁易怒,虽本次报请期间出现5次违纪,但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主动向包教干警汇报自己思想动态,后期能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按时接受教育改造,力所能及参加思想、文化学习和力所能及的劳动。截止到2024年7月份,该犯考核积分8239.1分,获表扬奖励13次。该犯共同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民赔110546.48元。2022年11月18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阮伟财产性判刑履行情况的函(2017)鲁10执273号、2023年2月24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0执恢17号结案通知书,证实该犯共同民事赔偿已全部履行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该犯因缓刑期内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阮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监狱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附:罪犯阮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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