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障碍浏览 | 联系我们 |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审判公开 > 减刑假释 > 立案公示

罪犯郭福凯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菏狱减建字〔2024〕减无第10号

罪犯郭福凯,曾用名郭福金,男,1990年3月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黑虎庙镇后郭村139号。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1)鲁08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郭福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45330.5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2)鲁刑核4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8刑初4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福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于2023年3月15日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本人真诚认罪悔罪,服从法院的判决,对自己的罪行深深忏悔,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及家庭悲剧的痛苦,我内心满满的悔恨,我决心踏实改造,用实际行动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赎罪,感恩政府给我赔罪的机会。”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努力遵守监规纪律,2024年2月该犯在监室铺位调整时未能调整到预期铺位,在干警谈话教育时态度消极、拒不配合扣5分;2024年7月12日在监区车间1线北侧,与罪犯张有田因空调风向问题发生争执,相互投掷鞋片,郭犯脚踹张犯一下,张犯还击,二犯发生厮打行为,被周边罪犯及时制止,违纪情节较重扣50分,经过警察批评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现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种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附带民事赔偿45330.5元未履行,2023年5月31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8执31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到被执行人郭福凯户籍所在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执行。”截止到2024年8月份,该犯考核积分1544.3分,获得表扬二次,死刑缓期执行期已满二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福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罪犯郭福凯卷宗材料共1卷1册58页

关闭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