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伟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运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18号
罪犯许伟,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5)临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许伟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8)鲁刑终20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于2020年9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0对罪犯许伟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死刑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满三年。
该犯在本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如其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被害人以及其家人造成的危害是多么的严重,我深感后悔”。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服刑期间虽有违纪行为,但是经过警察批评教育,能够认识错误,反省自身问题,连续13个月未发生违纪行为。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劳动纪律,努力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9月份,该犯考核积分6204分,获得表扬奖励10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2022)鲁13执46号执行裁定书,已执行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已执行三年以上,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2月16日
附:罪犯许伟材料共 1卷1册2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