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增德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中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1号
罪犯杨增德,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惠民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以(2015)滨中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鲁刑核34号刑事裁定,核准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滨中刑一初字第3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增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刑期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于2016年11月2日送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之前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的敬畏,盲目冲动伤害了他人,触犯了法律,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和不良影响,给被害人及家属带来了不幸与痛苦,通过监狱的教育,使我提高了法律意识,真正在思想上服从法院对我的公正判决,我认罪悔罪”。
本次提请周期内,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5次违纪,其中于2021年11月16日,该犯因私藏小剪刀刀头,同时伴有轻生言论,预谋自杀,受到警告处分,并扣考核分100分。该犯在严重违纪发生后,经过民警教育和自己的反思,服刑改造的心态有了明显的进步,对待事物的看法不再过于偏激,能够主动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未再出现违规违纪扣分情况,改造表现进步大。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1月份,该犯共获得考核积分8940.8分,获得表扬奖励十四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情形,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增德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附:罪犯杨增德卷宗材料共1卷2册1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