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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如勇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淄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3

罪犯刘如勇,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以(2015)滨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一审判决宣告后,刘如勇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鲁刑四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杀人判处被告人刘如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于2016年1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28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过书中写到:“经过教育,我对自己的犯罪感到深深的悔恨,我真心认罪悔罪,我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受害者家庭造成了重大伤害,法律意识的淡薄、骄纵跋扈的性格也是我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根源,人民法院的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我坚决服从,在改造中我决心彻底矫治恶习,重塑自我。”

该犯入监以来出现违纪11次,共计扣罚1317分,其中2017年2月因打架被记过处分并扣考核分600分;2020年12月因打架被扣考核分600分;2022年10月因违规向他犯提供个人购物账户被扣监管改造分20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并积极改正,自2022年11月以来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近期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在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入监以来出现6次劳动违纪,共计扣罚46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劳动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2月份,该犯考核积分12498.1分,获得表扬十九次,物质奖励一次。监区曾于2023年第2批次对该犯减刑进行研究,因考核周期内违纪较多,本批次不予提请。该犯于2023年第4批次再次被提请,因两次重大违纪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经省局研究决定,退回本月不予办理。于2024年第2批次研究再次提请,因服刑期间存在多次违纪且有两次重大违纪行为,能否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需进一步考察,研究后决定退回。经过近半年考察,该犯表现积极,思想稳定,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决定于2025年第1批次对其提请减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出具材料证实,该犯无财产性判项,经监区干警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并联系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刑庭核实,未发现涉及本案的民事判决。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的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如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罪犯刘如勇卷宗材料共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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