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明辉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淄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2号
罪犯张明辉,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以(2017)鲁07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宣告后,张明辉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8)鲁刑终1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于2019年5月6日送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8月30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入监以来,在监区干警的教育帮助下,我及时认清和接受了自己的罪行,并且深挖犯罪根源,认真分析犯罪的危害,充分认识到自己之所以跌入犯罪的深渊,我以为不懂法,严重忽视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意识严重缺失,是非不分,特别是对被害人和她的家人和社会国家造成严重危害”。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5次违纪,共计扣罚78分,其中2023年2月26日因参与变相赌博扣监管改造分50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2月份,该犯考核积分8456分,获得表扬奖励十三次,物质奖励一次。2019年4月26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罪犯张明辉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明辉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辉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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