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光武减刑一案
鲁济微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4001号
罪犯徐光武,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7)鲁17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以徐光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31781元,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鲁刑核4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6月6日入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2月15日入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11月22日调入山东省济微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22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20年6月4日起。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道:“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给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造成了生理的损害和心理的伤害,自己出狱后会尽最大的努力弥补受害人和回报社会。入监以来服从民警的管教,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认清了违法犯罪给个人及家庭造成的巨大伤害,痛改前非”。
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没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发生,但存在违纪扣分情况,出现3次违纪,共计扣罚18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1月份,该犯考核积分9662.4分,获得表扬十六次。根据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31781元已办理民事赔偿判项提存。该犯报请减刑期间三次违纪扣罚,已从严一批。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暴力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光武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年 月 日
附:罪犯徐光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2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