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悔另卖他人多赚11万元
房主一房两卖输官司
2013年7月26日 A16:商法新闻 稿件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市民陈某看中了滕某欲出售的一套房屋,几经讨价还价,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按约缴纳了首付款。不久,房价上涨,滕某十分后悔,便给陈某发信息表示要终止合同。后滕某又通过中介将房屋另卖他人,陈某得知后将其告上法庭。庭审中,滕某的妻子王某以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其允许不能买卖加以阻挠,但未获法院支持。日前,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滕某及妻子王某将该房交付给原告陈某,并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房价飙升起歪心 一房两卖当被告
2005年,滕某购买了位于黄岛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2007年2月,滕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偿还了该房屋的抵押贷款,并于2010年将抵押贷款提前一次性还清。
2010年8月22日,陈某看到滕某的房屋出售广告后,感觉该房屋价格和户型都十分符合自己要求,便决定购买。其找到滕某,经讨价还价后,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并约定:“房屋总价款为45万元,陈某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首付款8万元。此外,还约定滕某须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如发生纠纷由其负责处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陈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滕某负责。”合同签订当日,陈某即缴纳了定金2万元。同年9月15日,陈某支付首付款。同年11月15日,陈某按约又支付给滕某8万元。
滕某卖掉房屋后房价突然上涨,其欲反悔。2010年11月29日,滕某给陈某发了两条短信,表示自己反悔了,希望终止合同。不久,滕某又通过房介中心以56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另卖他人。陈某得知此事后十分生气,其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滕某违约须承担损失。陈某遂将滕某及妻子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滕某和王某交付该房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开庭前,陈某已将剩余29万元房款交给了法院。
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判被告交房过户
庭审中,陈某提交了3张收条,证明其已按合同履行了义务,并将滕某曾发给他的两条短信提交法庭,证明是滕某先提出拒绝履行合同。最后,陈某提交了一份录音,录音中滕某承认是其委托房产中介将房屋另卖他人。对于上述证据,滕某认可短信是其所发,但认为不能证明是其自身原因拒绝履行合同,此外,其对录音证据不予认可,称其没有委托该房产中介出售房屋。
王某则称,其对陈某和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和陈某已给付滕某的3笔款项毫不知情。该房屋主要贷款是夫妻婚后共同偿还,占房屋还款比例的70%左右,故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的还款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也应由夫妻共同所有。陈某、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其同意,其不认可该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所有权在滕某与王某结婚前就已经由滕某取得,滕某与王某婚后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王某只对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享有相应的债权,而非物权。陈某和滕某是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确认有效。根据陈某提供的收条可以认定,滕某于2010年11月15日仍收取了陈某房款8万元,故对滕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在审理过程中,陈某向法院提交剩余房款29万元,视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滕某可在判决生效后领取该款。因此,陈某要求滕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陈思思通讯员 丁德振 陈江远
□法官说法
本案是因房价上涨过快导致的,滕某以故意违约求得更大利益。滕某享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王某虽婚后与其一同偿还贷款,但仅享有债权。但如果该房屋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拥有房屋50%的共有份额,男方的出卖行为如果没有共有人女方的追认,就属无效合同行为。
二手房买卖纠纷多种多样,每种纠纷都有其特殊性,但影响程度都不可小觑。因房屋本身价值巨大,所牵涉利益众多,再诉诸法律,诉讼成本会很高。
二手房买卖的火热,实质是房价上涨的推手,由此衍生出一批专门以炒房为生的炒房者和中介机构。以黄岛区为例,从2001年至2013年十几年间,房价由每平方米1000元左右飙升到了六七千元,甚至上万元,许多中间人大发其财,直接导致房屋背离了居住目的,出现了大批空置房和银行不良信贷,导致许多需要买房的人却买不起房,造成了贫富差距的急剧拉大,这些都是值得深思和引起警惕的。因此,不能仅把房屋作为一种普通的商品来对待,不能仅是为了促成交易而任其发展,有必要对二手房市场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制约,引导其健康发展。
(本文载于2013年7月26日《青岛财经日报》A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