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邻居姜生(化名)急用钱,家住黄岛区某村的王大力(化名)慷慨解囊借给他20000元,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三个月后借钱的姜生病故,其妻李花(化名)拒还欠款。无奈之下,王大力将李花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定由李花承担偿还欠款责任。
王大力与姜生是黄岛区某村的邻居,两家紧隔着一条马路,平时两家关系还不错。2013年1月份,姜生因家中急用,从王大力处借款20000元,姜生给王大力出具了借条。2013年4月,姜生病故,王大力向姜生的妻子李花(化名)多次催要欠款,李花一直未还,无奈之下,王大力起诉请求判令李花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庭审时被告李花辩称自己并不知道其丈夫姜生借款的事,对王大力主张的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认可。并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称不知道是否系姜生出具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现在姜生已经不在了,随便捏造出一张欠条就说是他写的,我怎么知道欠条是不是假的?”李花对于欠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王大力见状便提出申请,法院委托青岛某司法鉴定所对借条上借款人处“姜生”的签名是否系本人书写进行了鉴定。后来,青岛某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借条》借款人处 “姜生”的签名字迹与提供的样本姜生签名字迹是同一人书写。
同时,王大力还提供了他向被告李花索要借款时的录音光盘一份,证明被告李花其实知道王大力借款的事实。见证据铁如山,李花承认了光盘上的话是自己说的,“但录音是在王大力的妻子打了自己之后录的,是自己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说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花给付原告王大力借款以及鉴定费合计21500元。
负责审理本案的陈江远法官告诉记者,根据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原告提供的借条系姜生本人书写,经审查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对进行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1500元,应当由被告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法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载于2014年8月8日《新黄岛》A6版)
生前债务咋算?夫债妇偿
有借条和录音为证,想抵赖不可能
日期:2014-08-12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丁大力与姜生是黄岛区某村的邻居,两家紧隔着一条马路,关系一直不错。2013年1月份,姜生因家中急用钱从丁大力处借款20000元,姜生给丁大力出具了借条。2013年4月,姜生病故,丁大力向姜生的妻子李花多次催要欠款,李花一直未还,无奈之下,丁大力起诉请求判令李花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被告双方在这笔借款究竟算不算是夫妻共同债务上发生分歧。
在庭审时被告李花辩称自己并不知道其丈夫姜生借款的事,对丁大力主张的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认可,并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真实性提出质疑。
经原告丁大力申请,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青岛某司法鉴定所对借条上借款人处“姜生”的签名是否系姜生本人书写进行了鉴定。青岛某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书上给出的鉴定意见为《借条》借款人处“姜生 ”的签名字迹与提供的样本姜生签名字迹是同一人书写。
原告丁大力还提供了原告向被告李花索要借款时的一份录音光盘,证明被告知道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李花又辩称录音是在原告丁大力的妻子打了自己之后录的,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说的。
负责审理本案的陈江远法官解释称,“根据青岛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原告提供的借条系姜生本人书写。根据婚姻法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结合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因此,本案债务应当认定为被告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花给付原告丁大力借款以及鉴定费合计21500元。通讯员 丁德振 陈江远 记者 赵丽云
(本文载于2014年8月12日《半岛都市报》X3版)
借款人意外病故债权人索款遭拒
法院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妻子承担还款责任
2014年8月20日 A14:商与法 稿件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马文超
本报讯(记者 马文超 通讯员 丁德振 陈江远) 一男子慷慨解囊相助邻居,不成想该邻居借款后竟病故,面对借款人妻子的拒不认账,该男子只得与其对簿公堂。近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借款人妻子承担还款责任。
丁某与姜某是一条马路之隔的邻居,平日两家关系也都不错。去年1月份,姜某因家中急需用钱,一时又难以筹到,便从丁某处借了2万元救急,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然而,三个月后,姜某竟意外病故,丁某只得向姜某的妻子李某索要欠款,可李某对此拒不认账。经多次索要未果,丁某只得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2万元。“我并不知道姜某向丁某借了钱,再说是他借的钱跟我有什么关系,而且丁某提供的借条也不一定就是姜某写的!”李某辩称。
由于李某对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丁某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后法院委托青岛某司法鉴定所对借条上借款人处的签名是否系姜某本人书写进行了鉴定。不久,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证实签名笔迹为姜某所写。
此时,丁某向法院提供了其向李某索要借款时的录音光盘一份,以证明李某知道姜某借款的事实。而李某虽对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录音是在丁某的妻子打了自己之后被逼无奈录的。
后该案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李某给付丁某借款以及鉴定费合计21500元。
□法官点评
负责审理本案的陈江远法官介绍,根据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丁某提供的借条系姜某本人书写,因该鉴定系法院依据法定程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做出的,经法院开庭审查,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对进行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1500元,应当由李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结合该案,债务发生在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因此,该案债务应当认定为李某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载于2014年8月20日《青岛财经日报》A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