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目前“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涉及老年人的民事权益案件类型也增多。市中院审理的二审传统民事案件中涉老年人权益案件年均900余件,已占传统民事案件近50%。除了以往常见的获得赡养权、财产权等纠纷,而今,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精神赡养权、身体权等亦成为了纠纷的焦点,当事者的范围也扩展到了社会的若干领域,如养老机构、保险公司等。
老人“偏心”,儿不养老
李老汉和陈婆婆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均已成家立业。大儿子刚结婚时跟老两口住在一处,因为大儿子的长子患有先天性脑瘫,刚开始李老汉也会接济一下,但时间长了,李老汉也觉得是个拖累,家庭矛盾也时时发生。后来二儿子结婚了,因为屋子小,李老汉和二儿子就合起伙来把大儿子“挤走”,大儿子便搬到大儿媳娘家住。因为这个原因,大儿子、大儿媳再也没回来过。
现今,李老汉和陈婆婆都已经近70岁,陈婆婆还被诊断出患有高度营养不良症,平时医疗费很高。去年3月份,李老汉生病住院又花费了 4000多元。大儿子一直对此不管不问。二儿子倒是给老人交上了医疗费,但是看到哥哥不尽赡养义务,二儿子也不愿管二老的生活了。李老汉后来听人说,大儿子现在贩卖蔬菜挣大钱了,无奈之下将两个儿子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个儿子每人每年承担赡养费6000元。开庭时,大儿子指责李老汉没有尽职做好一个父亲,特别是偏心二儿子,把大儿子一家赶出家门,他就不应该承担赡养义务。
黄岛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尽管父母可能在孩子年幼时未尽心抚养,但是这也不能作为成年子女拒绝赡养老人的借口。在赡养费的给付数额上,法院综合考量李老汉及陈婆婆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给付能力,确定李某的两个儿子每年每人各支付赡养费3500元。
八旬老人,老无所居
日前,经黄岛法院主持调解,年近八旬的孙某夫妇与儿子儿媳就赡养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孙某夫妇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直到孙某夫妇去世。但协议达成后,其儿子儿媳拒不履行生效的调解书,无奈之下,孙某夫妇于今年3月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之一的孙某儿媳态度蛮横,拒绝腾退房屋给老人居住。办案法官几经做孙某儿媳的工作,孙某儿媳就是不让步,不腾房,案件面临强制执行。办案法官转变办案思路,让孙某的其他儿子帮忙做工作,最终孙某的其他儿子接受了法官的意见,他们表示,只要被执行人腾出房屋给父母居住,他们愿凑一部分钱给被执行人租房住。近日,在法官的见证下,孙某儿子儿媳主动腾出了房屋,并将房屋交给老人居住,老人终于可以“老有所居”。
五子女为房产打成一团
张先生、高女士在即墨市龙泉街道某某村留有房屋一处,两人先后去世。日前,他们的四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对该房产继承问题协商未果,四个女儿(原告)到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继承。老人的儿子(被告)则辩称:1976年老人已经将涉案房屋中的两间半分家给了他,并有证人出庭作证,另外两间半老人也口头说其百年后由儿子继承,故涉案房屋应由其全部继承。其他继承人均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原审法院判决将房屋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一审宣判后,老人的儿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涉案房屋二分之一为其分家所得,另二分之一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市中级法院9月29日对此案二审庭审,各方对涉案房屋是否经过分家展开了辩论。法官当庭进行了调解,但没有成功。法官认为,家庭纠纷最好以和解方式解决,因为亲情和家庭的和睦是最重要的。庭后将继续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本案将择日宣判。
法官对此案指出,家庭纠纷最好以和解方式解决。同时提示老年人:对财产做出明确的、理性的处理,并留下有效的书面证据,避免以后子女为继承财产发生纠纷。□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戴 谦 通讯员 时满鑫 丁德振
(本文载于2014年10月11日《青岛日报》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