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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闯红灯出事故自己伤残还须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9月14日

闯红灯出事故自己伤残还须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黄岛法院提醒驾驶员摒除交通陋习

本报讯 近日,黄岛区法院对一起“闯红灯”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予以了调解结案。
    20131257时许,李某某(男,事发时16周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黄岛区滨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为抢时间,在一路口闯红灯酿成悲剧——摩托车撞上一辆轿车,该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某严重受伤。
    该事故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受伤后入院治疗,其伤情经黄岛区法院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损伤程度为四级伤残。
    后该小轿车车主向黄岛区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返还之前自己为李某某垫付的医疗费、车辆损失费、交通费等共计11000余元。因该小轿车有交强险,李某某向黄岛区法院起诉该小轿车交强险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其损失12000元。
    该案经黄岛区法院审理,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赔偿小轿车车主车损7000元、前期垫付医疗费1700余元等共计8700余元;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最终该案调解结案。
    办案法官结合此案谈到,李某某为此次交通违章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自己伤残四级,生活都不能自理,不仅自己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得不到赔偿,还要赔偿对方车辆的损失。在此提醒驾驶员朋友们:驾车上路,为了自己及他人的安全,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摒除交通陋习!

(本文载于2015911日《青岛日报》蓝海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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