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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还撞警车,司机摊上“大事”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25日

危险驾驶罪及妨害公务罪两罪并罚涉事司机被判八个月,处罚金八千元

酒驾被查却拒不下车配合检查,还多次驾车撞击警车,致使警车损坏;想要试图离开车辆时被民警阻拦,于是又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石某某因为酒后不理智行为被公诉机关起诉,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及妨害公务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酒驾查车不配合,多次撞警车

今年4月8日零时许,石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富春江路由东向西行驶,开至东宝花苑小区附近路段处时,巡逻至此的交警看到该车辆行驶状态异常,于是要求石某某停车配合检查。在民警出示警官证并亮起警灯的情况下,石某某拒不打开车窗配合检查,多次开动车辆前后移动企图离开,期间还多次开车撞击警车,致该警车损坏。

随后,石某某又将车辆停下并在车内爬至后排右侧位置,然后打开右后门试图离开。他的行为再次被民警阻拦,双方发生争执,民警所持的执法记录仪被石某某打落在地。一看逃不开,石某某又回到车中并紧闭车门拒绝下车,在其再次试图离开车辆时被处警民警制伏。

经抽取血样检测,在石某某血样中检 测出乙醇,含量为180.2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物价鉴定,警车车损维修费用人民币780元。

两罪并罚司机获刑八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并提交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乙醇检验报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试听资料等证据,证明案发的经过情况。

在庭审过程中,石某某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主观恶性较小;已赔偿了车辆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公安存在暴力执法。建议对石某某从轻处罚。

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某犯二罪,依法应当二罪并罚。关于石某某的辩护人所提的石某某系已赔偿了车辆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其所提的石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石某某酒后驾车且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正常处警工作,情节恶劣,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其所提的处警民警存在暴力执法的辩护意见,经查处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并无不当行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酒后驾车撞车,报警后继续喝

和石某某一样不理智的还有李某。2014年6月26日中午,李某在新区区中心一家农家小院餐馆吃饭时喝了一些酒。当天下午2时,李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准备离开,当他由东向西倒车时,与市民王先生停放在餐馆门口的轿车相撞,两车都有损坏。王先生闻讯后赶来,双方协商未果后报警。

此时,令人意外的一幕发生了,在等待民警出警的这段时间,李某竟然再次进入这家餐馆喝起了酒。交警赶来后,发现李某浑身酒气,交警对李某进行了吹气检测,感觉他有醉酒嫌疑,于是带他到附近医院抽血化验。经检测,李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今年3月19日,检察机关就此事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最后,法院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本文载于2015年12月23日《半岛都市报》X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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