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财经日报:司法护航西海岸新区“一带一路”建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30日 | ||
2013年12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黄岛区人民法院获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黄岛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新区更高质量发展、更高水平开放大局,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西海岸新区“一带一路”建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营造了一流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民刑案件逐年增加 行政案件保持零案 黄岛法院管辖整个西海岸新区范围内除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反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实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合一”审判工作机制。 2017年至2019年,黄岛法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088件,其中2017年273件,2018年330件,2019年485件;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3件,其中2018年6件,2019年7件;无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数量增长迅速说明黄岛区文化产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受保护的智力成果数量不断增加,商业活动日趋活跃。刑事案件数量总体不多,但亦呈现上升趋势,案件多源于权利人或消费者举报,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无行政案件体现了黄岛区行政机关主动适应形势变化和任务要求,认真对照区委要求,逐项落实到位,行政保护取得显著效果。 在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和商标权纠纷案件数量位居前三位,分别占比44.3%、33.45%和20.12%。此外,黄岛法院还审结了如知名歌曲《送别》改编是否具备作品独创性纠纷案等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新类型案件。 案件呈现六大特点 逐一解析深剖细研 辖区知识产权案件呈现案件数量稳定上升、侵权赔偿标准大幅提高、著作权侵权成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要内容、集中诉讼逐渐成为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普遍方式、出现大量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以侵犯知名产品商标权案件为主的六大特点。 2017年至2019年,黄岛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商标权、著作权纠纷案件保持平稳收案。著作权类案件2017年收案102件,2018年收案84件,2019件收案296件;商标类案件2017年收案92件,2018年收案79件,2019年收案48件。 侵犯著作权法定赔偿额可以达到50万元,侵犯商标权法定赔偿额可以达到500万元,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还可以惩罚性赔偿,达到法定赔偿额上限。 2017年至2019年,著作权纠纷案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44.3%。在移动互联网的推动下,移动阅读方式的普及使著作权纠纷数量大幅增加,在2019年受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涉及网上侵权的达59件,占当年全部著作权纠纷的20%。 近年来,出现多起集中诉讼,权利人往往一并取证共同起诉,并委托专业知识产权维权机构维权,委托公证部门公证。 随着近年来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范围的不断扩大,出现大量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这类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主观恶意,对侵权商品辨识能力较差,因侵权所获利益较小。涉案的个体工商户在交易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生纠纷无法说明货物来源,从而无法免责。 2017年至2019年,黄岛法院共审理涉及商标权犯罪案件13件,涉及的知名商标众多,包括“五粮液” “贵州茅台”梦之蓝”海之蓝”天之蓝”HP”等。“ “ “ “ 调整思路创新方式 创造法治营商环境 针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和新类型案件增多的发展趋势,黄岛法院不断调整审判思路、创新审判方式,加强对重点领域、知名品牌、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努力适应新形势下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需求。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法治环境,为企业搏击市场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2017年,黄岛法院联合黄岛区司法局、中德生态园知识产权中心出台了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的司法意见,发布了《关于建立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成立了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多元化解机制,做好案件流转,打通技术壁垒,促进创新创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科技创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的提升。 黄岛法院在审判中创新要素式审判模式,在庭前引导当事人填写要素表格固定意见。在庭审中简化庭审流程,只需要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已经填写的要素表格内容有无异议,直接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大大缩短了庭审时间。在举证和质证环节融入法庭辩论,既有利于查明事实,也可以提高庭审效率。 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源头遏制侵权行为 对于属于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有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侵权行为人,黄岛法院综合考虑行为危害性和主观恶意程度,依法从高确定赔偿数额,提高侵权成本,有效威慑和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对侵权产品制造商加大惩治力度,从生产源头制止侵权行为。 对侵权事实及合理费用确定的案件,黄岛法院尽可能全面支持权利人的合理维权费用,降低维权成本,保护维权积极性。 推进审判模式创新 协力做好纠纷化解 对商标权、著作权侵权案件,庭审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将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登记作品进行比对。传统判决主要是通过文字描述进行比对,但文字描述通常非常繁琐且带有主观认定色彩,不能直观表现二者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是否足以引起混淆。针对这一问题,黄岛法院在这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引用表格式图案对比,将侵权产品图片与注册商标、登记作品进行直观比对,简单明了,更具有可信度和说服力。 黄岛法院还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衔接联动,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共同做好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工作。同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对具有引领作用的案件尤其是类案、批量案件予以及时裁判,促进纠纷实质性解决。承认案例的示范意义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类似案件判决差异过大而导致司法公信力丧失的有效途径,黄岛法院的这种做法充分体现了尊重知识产权、诚实信用、有序竞争的价值导向。 在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充分保障全社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活力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终极目标。今后,黄岛法院将紧紧围绕全市和新区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完善制度、依法创新,紧紧围绕司法审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全面提升,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记者 林红 通讯员 李红松 案例一 花生产品“搭车”酒鬼”厂家担责商家获免 【案情简介】 四川某食品公司是“酒鬼”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生产的“酒鬼”牌花生已成为知名度较高的品牌,是区别于其他花生产品的主要标志。经调查取证,四川某食品公司发现山东某食品公司和黄岛某超市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带有“酒鬼花生”字样的产品,其中的“酒鬼”二字与“酒鬼”商标构成相同,足以造成混淆,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损害商誉,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山东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四川某食品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黄岛某超市有充分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在原告不能证明其明知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的情况下,对其销售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山东某食品公司赔偿5万元。 【典型意义】 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积极意义在于提示超市等零售商规范进货渠道,加强自我保护,保存好能够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在遇到相关诉讼时,积极参与庭审,提供证据,说明商品提供者,以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乳胶漆贴“颐中”品牌 商家擅用被判侵权 【案情简介】 某烟草公司系“颐中”和“ETSONG+图形”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青岛某实业公司经授权获得上述商标的普通使用权和诉讼权许可。青岛某装饰公司在其销售的桶装白乳胶的正面标有“图形+颐中白乳胶+ETSONG WHITE LATEX”字样。青岛某实业公司认为青岛某装饰公司销售侵权产品,侵害了其商标权利,扰乱其正常品牌运营,给其造成极大损失和不良影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青岛某实业公司经许可和授权,享有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字体相同、图形一致,字母拼写一致,被告青岛某装饰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综合考虑原告的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手段、规模、情节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7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普通商标的许可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法律规定,注册商标的普通被许可人不具有独立诉权,只有在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后,才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涉案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已明确授权原告针对商标侵权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青岛某实业公司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案例三 灰太狼形象遭侵权 创新保护动画角色 【案情简介】 广东某文化公司是知名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这些作品在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进行了著作权登记。黄岛某超市是一家个体工商户,在店内销售“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样式的毛绒玩具。广东某文化公司认为黄岛某超市的销售行为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的卡通造型与“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动漫形象在相貌特征、表情神态、相互比例上均相似,被告黄岛某超市没有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商品获得原告广东某文化公司的授权,应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侵权产品。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规模、侵权方式与情节、过错程度、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典型意义】 对动画片中的角色给予何种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和国际条约中均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美术作品的本质特征是具有审美意义,只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就可以按照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本案中的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形象系作者原创,富有美感,该作品在国内多次获得荣誉,按照美术作品保护上述动画角色是合适的。 --本文刊发在青岛财经日报 |
||
|
||
【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