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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看山东:非法猎捕8只野兔——青岛黄岛法院:判刑!公益诉讼部分劳动代偿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03日

    为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勇挑生态文明建设重担,立足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司法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作用,警示和震慑环境领域犯罪现象,努力提升公众生态资源保护意识,122日上午,青岛黄岛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以劳务代偿方式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被告人潘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该案系黄岛首例以劳务代偿方式进行生态恢复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青岛黄岛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毕明太担任审判长,与三级高级法官程世武等共同组成合议庭,新区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各镇街等共60余人现场观摩了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

    草兔(学名:Lepus capensis):是哺乳纲、兔属几种野兔的通称。体形较大,体长36-54厘米,尾长9-1厘米,后足长9-12厘米,耳长10-12厘米,体重平均为2千克。身体背面为黄褐色至赤褐色,腹面白色,耳尖暗褐色,尾的背面为黑褐色,两侧及下面白色。草兔终生生活于地面,不掘洞,善于奔跑,多在夜里活动。草兔主要栖息于农田或农田附近沟渠两岸的低洼地、草甸、田野、树林、草丛、灌丛及林缘地带。主要夜间活动。听觉、视觉都很发达。

    被告人潘某某所居住的海青镇某村,附近山林生态环境较好,野生动物资源丰富。20209月至12月期间,潘某某私自架设电网猎取野兔,除自己食用猎捕的野兔外,还将野兔卖与其他村民食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线索后至潘某某家中当场扣押野兔四只。经鉴定,所猎捕的野兔系草兔,草兔属于国家林业局颁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野生动物。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潘某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潘某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

法官说法

什么是替代性赔偿?

    劳务代偿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的一种方式,目的是对侵权人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而生态环境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责令侵权人提供一定数量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的修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非法狩猎的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数量减少,对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造成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以刑事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潘某某属于无固定收入的弱势人群,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以劳务代偿方式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折抵赔偿金的方案。被告人潘某某签署了劳务代偿同意书,同意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承诺服从法院指定的劳务代偿协执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承诺按照要求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潘某某来赔偿其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元,以劳务代偿方式在本院指定地点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XX村附近山林,提供不低于36日(每日8小时)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最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如潘某某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或提供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未能经本院审核通过,则应在本院审核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涉案各项损失8000元。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修复方式一般以金钱赔偿为主。本案中,黄岛法院首次以“劳务代偿”作为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让司法展现温情暖意,比单纯判处支付修复补偿金更有教育意义。案件审结后,黄岛法院会定期开展案件回访,关注被告潘某某日常劳务履行情况,真正生态修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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