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通告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03日 | ||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通告 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包含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以下简称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本通告发布后10日内向法院如实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时提供相应的财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凭证等证明材料。 二、凡是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通告发布后一个月内主动履行,确实履行不能的应向法院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待恢复履行能力后继续履行。 三、凡是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凡是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视情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并在报刊、网络、电视、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社区布告等媒体和平台发布,予以曝光,所需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五、凡是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一律限制出境。对已持有有效出入证件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证件送法院扣押,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六、凡是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视情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搜查及强制审计等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法院按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与法院依法履职,追究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组织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证,妨碍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发布前受理的执行案件,亦适用本通告的规定。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2018年6月21日 |
||
|
||
【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