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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诉某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虚假“优惠”标识误导消费者购物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3月16日

  2018年10月14日,原告宋某从被告某超市购买三星白兰地酒12瓶,价款共计357.60元。原告称当时商场正在搞促销活动,摆放了“买一赠一”的标识牌,但结账时却是按12瓶计算,比促销价格多了1倍。原告主张被告采取虚假优惠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赔付惩罚性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之母在购买前即对“买一赠一”标识进行拍照,并存在摆放标识牌的行为,且原告购买后未直接就诉争商品价格与被告进行沟通,故不支持惩罚性赔偿金。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看双方提交的视频发现,原告之母有扶起倒在货架上的“买一赠一”标签后用手机拍照的行为,购酒装车后又向被告工作人员征询,得到对方点头确认。而在本案购物数月前,原告曾因购买标价“20.9元”的蜂蜜结账时为46.9元与被告发生过理论,后退货退款了结。本案发生后,原告又在被告处购物时发现,标价为62.9元、“买一赠一”的两瓶装干红礼盒,其买了两盒但结账价格仍为两个62.9 元,被告称系“买一瓶送一瓶”而非“买一盒送一盒”。二审法院认为,标价62.9元的两瓶装干红礼盒,标注“买一赠一”后仍卖62.9元,其解释为买一瓶赠一瓶的行为明显在误导消费者,结合之前的几次纠纷和本案双方提供的视频来看,被告存在“优惠”标识不明或者滥用解释误导消费者购物的情形,且被告提交现场视频及其他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有调换“优惠”标识的行为,应认定被告存在以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购物的行为,故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57.6元,并赔付惩罚性赔偿金1072.8元,同时原告返还被告本案白兰地酒12瓶,如果不足12瓶,按每瓶29.8元抵扣货款。

    法官介绍,消费者购物前拍照为后续维权取证无可指责。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消费者也有权对损害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督和维权。原告发现被告的不当标价行为已经多次,本案购物前对相关证据拍照可以理解。原告在本案购物后首先到服务台与被告沟通,向有关部门反映,因不满意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真实、全面地告知质量、性能、用途等有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告销售本案白兰地酒的旁边就有摄像头,而被告并未提交原告母亲或其他消费者有调换“优惠”标识的行为,且被告曾有将两瓶装干红礼盒解释为“买一瓶赠一瓶”的误导消费者购物等行为,结合双方提供的现场视频,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以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购物。被告作为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未如实全面告知消费者包括真实价格在内的商品信息,而采取了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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