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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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06日 | ||
一、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从当事人签收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上诉期限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二、上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 1、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以及他们的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 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具体请求和理由。上诉应针对一审判决、裁定的内容,明确提出自己的上诉请求,上诉请求不能超出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 三、如何递交上诉状? 当事人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也可直接向本院提出上诉。 四、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何处理? 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七日内,既不交纳,又不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的,按未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二审立案的时间 当事人向我院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后,我院将于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送达其他当事人,并等待其他当事人答辩,答辩期十五天;答辩期满后,原审法院应将全部卷宗材料于五日内移送我院;我院收到卷宗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立案,编立案号,二审审理期限从二审立案时起算。 六、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如何审理? 1、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我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3、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4、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七、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l、审理对判决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审理对裁定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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