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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一案例入选最高法院第49批指导性案例

2026年03月0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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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第十二场新闻发布会,发布“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指导性案例,同时也是第49批指导性案例。其中,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诉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74号)入选。

  274号指导性案例对许诺销售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了进一步明确。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的,构成许诺销售侵权。该案例明确,实施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既包括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也包括赔偿损失,且该赔偿损失的责任不以发生实际销售为前提。赔偿数额无法根据专利权人损失、侵权人获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的,可以结合侵权过错与侵权情节在法定赔偿范围内合理确定。

青岛中院一案例入选最高法院第49批指导性案例

来源:
2026年03月03日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第十二场新闻发布会,发布“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指导性案例,同时也是第49批指导性案例。其中,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诉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74号)入选。

  274号指导性案例对许诺销售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了进一步明确。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的,构成许诺销售侵权。该案例明确,实施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既包括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也包括赔偿损失,且该赔偿损失的责任不以发生实际销售为前提。赔偿数额无法根据专利权人损失、侵权人获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的,可以结合侵权过错与侵权情节在法定赔偿范围内合理确定。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青岛中院一案例入选最高法院第49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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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第十二场新闻发布会,发布“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指导性案例,同时也是第49批指导性案例。其中,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诉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74号)入选。

  274号指导性案例对许诺销售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了进一步明确。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的,构成许诺销售侵权。该案例明确,实施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既包括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也包括赔偿损失,且该赔偿损失的责任不以发生实际销售为前提。赔偿数额无法根据专利权人损失、侵权人获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的,可以结合侵权过错与侵权情节在法定赔偿范围内合理确定。

青岛中院一案例入选最高法院第49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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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第十二场新闻发布会,发布“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指导性案例,同时也是第49批指导性案例。其中,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诉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74号)入选。

  274号指导性案例对许诺销售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了进一步明确。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的,构成许诺销售侵权。该案例明确,实施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既包括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也包括赔偿损失,且该赔偿损失的责任不以发生实际销售为前提。赔偿数额无法根据专利权人损失、侵权人获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的,可以结合侵权过错与侵权情节在法定赔偿范围内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