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路段处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郑某某发生事故,致被害人郑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后经交警部门电话传唤,被告人王某某自行到交警部门如实供述了其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行为。另查明,2023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达成协议,共赔偿被害人郑某某21万元,被害人郑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谅解。
【分歧】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争议,但是关于王某某的量刑选择,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处刑。被告人无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未按规定使用灯光,是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原因。在此情况下,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因被告人同时具有逃逸情形,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内处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处刑。被告人无证情形时,如果再肇事逃逸,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别无证、逃逸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关系,从而适用不同的量刑幅度。
【法官说法】
笔者认为,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均有机械执法之嫌,没有综合考虑全部案情来适用刑罚,不符合刑法总则中所规定的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当被告人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后逃逸,同时又具有无证、酒后等一个或多个情形,就要考察认定行为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原因或依据是什么。就本案分析,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认定为被告人承担事故责任的原因,即在无证情形参与的情况下,被告人是因为“无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未按规定使用灯光”才被综合认定为负事故主要责任,那么出于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仅有逃逸是被告人入罪的原因。在此情形下,应当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处刑。
第二种情况,如果责任认定原因与无证无关,那么被告人被定罪处刑的逻辑顺序是:首先,被告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原因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未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在此情况下,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次,再在无证情形参与下,被告人应当被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最后,被告人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下,又存在逃逸情节的,应当被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刑。
审判实践中,交警部门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往往会把逃逸、酒后以及违反交通信号、超速等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部列入认定书。此时,法官应当引导公诉机关进一步明确指控事实、量刑意见;也可向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交警部门进行询问,或进行事故责任补充认定,要求其明确,行为人在排除逃逸的情况下,是否还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是或否的回答,便可分别对照上述第一种或第二种情况进行处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