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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有权调岗
  • 作者:五莲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3日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郑某与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载明:某公司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郑某从事相关工作;某公司按岗位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郑某不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可以调换郑某的岗位(工种)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间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变化或工作需要,也可以变更郑某的岗位(工种)工作。郑某在某公司从事农用车零部件检验员工作期间,2年内6次被通报产品质量检验存在问题并多次强调要求检验员按照图纸及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某公司遂因郑某不胜任工作拟对其进行调整工作岗位,通知其在装配工、电焊工、涂装工岗位中择一选择,郑某拒绝,仍去原岗位正常出勤,但并未向某公司提供实质劳动。某公司正常发放郑某2023年8-9月工资后,自10月份起按照最低工资标准2 010元为郑某发放工资。后郑某诉至法院,称某公司单方调岗行为违法,请求按照原岗位工资补发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从事检验员工作,应知晓农用车零部件质检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产品质量和用户体验,属于与安全生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关的岗位,应严把质量关,但其错、漏检造成零部件批量性、重复性质量问题频发。某公司在调整郑某岗位前已多次采取通报等措施纠正郑某的失职行为,并多次强调要求检验员按照图纸及技术要求进行检验,但未取得良好成效。郑某2年内6次被通报产品质量检验存在问题,应属于不能胜任该岗位的情形。某公司根据郑某的履职能力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决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提供装配、电焊、涂装岗位供其选择,属于用工自主权范围,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具有正当性,郑某理应予以配合,正确履行劳动义务。郑某虽然在调岗后仍正常出勤,但其并非到调整后的新岗位上班,亦未向某公司提供劳动,实质上属于消极怠工、不服从单位管理的情形,遂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企业合法正当的经营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应予以尊重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企业享有单方调岗的权利,这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一大体现。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具体到本案中,郑某从事与安全生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关的岗位,其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用户体验,对保证产品合格率、减少质量事故来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严把质量关,但其工作不力多次造成生产质量问题,造成企业损失,其本身工作不力的事实客观存在,企业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拟调整其岗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任何权利都有边界,企业单方调岗时,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调岗不应明显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亦不能具有惩罚性和侮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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