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卡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于是有些别有用心的人便将主意打到了非法售卖手机卡上。看似是一个简单的赚钱方法,但这一行为却触犯了法律。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自己办理并找王某等9人办理手机卡对外出售。经查证,被告人张某对外出售55张手机卡,非法获利两千余元。其中,张某实名办理的手机号码与王某实名办理的手机号码被用于拨打诈骗电话,导致被害人李某被诈骗三百八十余万元、被害人孙某被诈骗三十五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邸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