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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行业”联动联调 圆满化解涉石材纠纷
  • 作者:五莲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3日

   近日,一起石材买卖合同纠纷的被告公司负责人特意向街头法庭和五莲石材产业联盟(以下简称石材联盟)打来电话表达感谢。

       20233月,河南某建筑公司与五莲某石材企业签订《石材供应合同》,约定由石材企业为建筑公司提供板材,合同总价款380万元。石材企业将加工好的板材供应后,建筑公司仅支付了300万元,对余款80万元迟延未付。石材企业无奈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8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经原告石材企业同意,五莲法院将该案导入诉前调解程序,并由街头法庭进行处理。承办法官详细了解基本案情后,联系建筑公司送达了相关材料。石材企业表示,其贷款为建筑公司供应板材,现因欠付款项较大,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建筑公司则认为,石材企业供应的板材存在质量问题,打算申请司法鉴定。

   考虑到该案涉及石材行业领域,专业性较强,邀请精通行业模式、熟悉行业规范的自治组织参与调解,能够更好的化解纠纷,法庭遂将该案委派至石材联盟,并全程跟踪指导,联合开展调解工作。经研判,石材质量纠纷常是因当事人对石材特性的认知不同和石材存在色差的天然特性导致。为更好维护五莲石材声誉,促进两企业继续开展商业合作,街头法庭和石材联盟协作配合,组团为双方做工作。

    法官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告知被告建筑公司支付款项是合同义务,其收到石材后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及时提出质量问题,而且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其作为被告可能会对公司征信造成影响。石材联盟则从石材成色角度,向建筑公司介绍了天然石材不可避免的存在部分色差,鉴定程序耗时长、费用高,往往不能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经过分析劝导,建筑公司打消了申请鉴定的念头,寻求协商付款方案。

    经过多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沟通,原告石材企业同意补发部分板材,并适当减少了部分款项;被告建筑公司表示愿意支付剩余款项,但目前资金周转紧张,希望能够分期付款。经过协商,又附加了违约条款。法庭在拟好诉前调解协议的基础上,指导双方通过公证方式赋予了协议强制力。

    最终,一起涉石材纠纷在法庭和石材联盟的倾力协调下,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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