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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县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 作者:五莲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7日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被告杨某某从原告五莲县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处购买笼子等养殖设备,款项数额为359375元。2019年5月23日,被告公司向杨某某出具销货清单一份,杨某某签字确认。后杨某某偿付部分款项,尚欠29375元未付。

    二、审理情况

    杨某某因买卖合同被起诉到法院。开庭前夕,杨某某突发脑梗,经抢救后虽然挽回了生命,但偏瘫在家,不能外出。了解到杨某某有还款意向只是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才迟迟未付款,为尽快帮助原告公司回笼资金,优化营商环境,高泽法庭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双方进行上门调解。经调解,双方最终确定欠款数额为1.6万元,杨某某当场支付原告公司货款1万元,剩余6000元待维修好设备后,杨某某立即支付。

    三、典型意义

    五莲县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是高泽法庭提速办案、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积极了解案件症结所在,充分向各方当事人释明,化解双方因诉前沟通不畅产生的矛盾,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考虑到企业急需资金回笼的需求,采取有效方式快速化解矛盾,促使被告方主动履行债务,充分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案从立案到案件审结共计15天,案件的成功处理,体现了五莲法院主动作为、服务大局的担当,也是优化营商环境、为本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具体体现。(高泽法庭 万德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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