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案件简易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 (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破产清算、和解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简易快速审理:
1.人民法院已经查明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移送破产的;
2.债务人财产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预计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
3.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经清算,无财产或者财产较少的;
4.债务人经过人民法院强制清算或自行清算,资产、负债情况明确且资不抵债,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
5.债务人财产和债权人数量均较少的;
6.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已就债权债务处理达成协议的;
7.其他符合简易快速审理的情形。
二、应当同步启动的环节
1.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应同步审查是否适用简易快速审理,在裁定受理破产时一并作出决定。
2.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应同步开展管理人选任工作,并在受理破产的同时随机指定管理人。
3.管理人应在完成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4.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一并提交表决。
5.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同时,一并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三、应当简化的环节
1.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案件,原清算组是由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组成的,可直接指定该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管理人。
2.对于债务人确无财产的案件, 管理人可以不开立银行账户、不刻制印章。
3.执行部门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经查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破,且无明显变动的可以不再调查。
4.诉讼程序、执行程序、强制清算程序中曾对债务人财产作出审计、评估或鉴定,仍在有效期内或者虽已逾期但债权人会议决议采用的,不再重新委托。对于财产状况明晰或者债务人财产数量较少的案件,管理人形成财产调查报告,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后,不再进行审计;经网络询价或向财产所在地有关机构定向询价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再委托评估。
5.管理人一般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一次性完成财产分配,但不妨碍管理人实施追加分配。
6.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7.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能够认定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宣告债务人破产。
四、应当压缩时限的环节
1.受理破产裁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 3 日内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7 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
2.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 7 日内送达。
3.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及资料,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 5 日内完成。
4.管理人申请刻制印章的,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 3 日内申请,并于印章备案启用后 3 日内申请开立账户。
5.对于无异议债权,管理人应当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起 5 日内提请法院确认。
6.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应当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起 10 日内提交宣告破产申请。 符合条件的, 法院应当 5 日内作出宣告破产裁定。
7.宣告破产裁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 3 日内送达管理人和债务人,5 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8.管理人一般应当自作出破产宣告裁定之日起 20 日内提请人民法院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分配破产财产。
9.管理人应当自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 3 日内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10.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相关申请之日起 5 日内作出,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 3 日内公告。
11.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5 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五、应当节约成本的环节
1.注重破产财产多元化处置,以网络拍卖优先为原则,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也可以采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方式等灵活方式。
2.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主张就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价值的除外。
3.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可依法免收破产申请费。
4.债权人会议原则上以一次为限,一般采用在线视频方式。
5.对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一般参照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简易程序规定,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及时通讯、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公告事项首选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发布。 符合条件的事项可以合并公告。
六、审理期限
无任何财产且无需公告送达有关文书的破产案件,一般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
七、破产衍生诉讼的处理
基层法院审理破产衍生诉讼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中级法院可以将衍生诉讼指令基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审理法院与衍生诉讼审理法院应当加强沟通,必要时,层报共同上级法院督促加快审理。
八、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适用
本指引与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 等的规定不一致的或本指引未规定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或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