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情况
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造船厂)的前身是国营青岛造船厂,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拥有省级技术中心,曾建造过山东省第一艘最大的散货船,承担了多项重要生产任务。其股东为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分别为78%和22%。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船舶公司)是青岛造船厂全资子公司,主要发展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民用船舶。
由于扩张规模过大、经营不善,加之近几年国际船舶市场经济持续低迷、银行风控断贷等原因,青岛造船厂与扬帆船舶公司于2016年上半年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6年12月6日分别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申请破产重整。2016年12月14日,青岛中院裁定受理两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二)审理过程
经过对青岛造船厂与扬帆船舶公司全面深入的调研,根据两公司申请,青岛中院批准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并依法指定了两案的联合破产管理人。
本案已知债权人1147家,债权债务总额高达91亿元。2017年4月11日、12日,青岛中院依法召开两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后,管理人积极展开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并发布了招募公告,公平、公开、公正地遴选有实力的战略投资人。因受船市整体影响,无外部重整意向人报名,根据管理人“两股东参与兜底重整投资”的建议,为确保实现重整目标,防止两公司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青岛中院在批准两股东延长重整期限申请的同时,力促两股东以实际行动拯救企业,得到两股东“以不低于破产清算价格接盘”的配合承诺。
为充分保障债权人权利行使,青岛中院采取了程序集约,以非实质合并方式审理。采取现场与网络直播相结合方式共召开了三次债权人会议。历经一年半几十轮的艰苦谈判协调,最终形成了普通债权35万元以下15日内清偿;35万元以上12个月清偿70%、6年清偿100%的选择性重整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5月14日,青岛中院裁定批准两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两案最终重整成功。截至2019年5月,两公司重整计划已基本顺利执行完毕。本案100%的债权清偿率刷新了造船行业普通债权清偿记录,既确保两公司保留了造船资质和军品建造平台,又保障了近千名债权人和四百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出资人和职工各方面的认可。
(三)典型意义
与传统破产重整案件主要是通过外部投资人介入接管不同,青岛造船厂与扬帆船舶公司是通过原股东注资和原股东之间股权让渡实现重整的,是司法介入企业重组的有益探索和创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青岛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为重整成功提供了有力保障;青岛中院始终坚持破产审判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因企制宜,创新尝试债务人自主经营模式,保障了军品订单如期交付;注重发挥司法能动性,探究企业困境的根本原因,挖掘原出资人的经营和社会责任;坚持司法公开原则,注重发挥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的协商自治功能,切实维护所有利害关系方知情权、异议权、决定权,彰显了司法公信力,达到资源有效配置,涅槃重生。
该案被写入2019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