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
山东新泰联合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情况
山东新泰联合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化工”)属民营化工企业,成立于2009年1月4日,因资不抵债,公司成立清算组于2017年10月12日对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自行清算,公司账面亏损1.86亿元。经公司股东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同意破产清算,并向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泰法院)申请破产。2017年12月15日,新泰法院于受理新泰化工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了管理人。
(二)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经审计、评估、债权申报审查,债权人达219家,认定债权额共计268212377元。债权人均未有重整的意向,基于对联合化工拯救价值的分析,170名职工再就业的考虑,鉴于该企业具有完整的生产能力、技术能力和经营场所,具备继续生产、招商引资的条件和基础,新泰法院指导管理人采取在公司持续经营的状态下,将联合化工的有效资产附加在岗职工的就业及相关权益整体打包,公开拍卖,通过“破产不停产”的方式,进行“重整式清算”。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月25日召开,新泰化工两大股东参会,到会债权人人数符合法律规定。经过对破产财产及时公开拍卖、变现,共计9300万元,兑付职工权益447万元,清偿税款792万元,及时依法进行分配。鉴于认定的债权额中258245473元系联合化工的2家股东申报的债权,占总额的96%,告知其申报的债权属于劣后债权,2家股东理解并同意先行清偿其他普通债权,最终职工债权、税收债权、除2家股东外的普通债权均得到100%的全额清偿,2家股东也达到了27%的清偿率,并且通过破产程序实现了纳税约800万元。新泰化工在岗职工全部被安置到破产财产买受人“新泰市中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就业。2018年3月27日新泰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法办理了注销登记。
(三)典型意义
本案采取“破产不停产、招商引资、维持职工就业”的方案,实现了资产快速市场化处置和实质性重整效果。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仍持续生产,稳定了职工和债权人情绪,最大限度的保护了职工、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职工集体平稳过渡到破产财产买受人企业继续工作,盘活了企业全部不良资产,企业土地310亩及厂房190间及全部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存货及无形资产用于买受人公司的生产及经营和管理使用。本案通过快收案、快审结,使原经营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适时退出市场,让有活力、有前景的新型企业进入,使企业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使企业职工平稳过渡,极大的节省了企业资源,维护了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破产制度价值和破产审判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