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某投资有限公司、战某、日照某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日照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日照某丰食品有限公司、日照某倍食品有限公司、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在网上提交一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书、地址确认书、银行开户信息、原告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五莲县人民法院立案工作人员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在分调裁平台予以审批通过,将案件提交到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在执行系统中填写该案件的具体信息,提交给有权限的员额法官。法官对案件在线完成分案,提交给相应的执行法官。该案件在法院的立案流程时间约为2小时。
以上做法只是五莲县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一个极小环节。下一步,该院立案审核人员将完善多项措施,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利、优质的诉讼服务。(立案庭 李佃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