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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引发的家事纠纷案件浅析
  • 作者:肥城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8日

  老年人再婚引发的家事纠纷案件浅析

  立案庭  张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年龄结构也不断发生变化,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老年人数量最多的国家。根据国家卫计委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显示,空巢老人占老年人总数的一半,其中,独居老人占老年人总数的近10%。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单身老人独自一人居住,约一半独居老人希望寻找“另一半”。漫步在人生路上,一些落单的老人渴望再觅知音,共度余生,独身老人的情感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也是我国步入新时代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旨在通过对我院近年来受理的老年人再婚引发的家事案件的分析,对单身老年人预防和避免相关纠纷,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能够有所裨益。

  一、老年人再婚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当前,老年人再婚现象比较普遍,这是老年人追求自我意识和晚年幸福的一种表现,不仅有利于老人晚年生活品质,使老有所安、老有所养,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但老年再婚双方社会法律背景的复杂性也使得该类婚姻容易产生纠纷,并以案件形式涌入法院,妥善解决这类纠纷案件具有很重要的社会意义。

  2015年我院共受理因老年人再婚而引发纠纷案件19件,2016年共受理30件,2017年受理案件数量更是达到了59件之多,另外,从近三年受理的此类案件来看,通过调解结案的仅有件,调撤率不足10%。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案件复杂程度逐渐提高,为该类案件审理带来一定困难。

  二、老年人再婚纠纷案件的特点

  老年人再婚纠纷案件既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同时又具有鲜明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涉及的主体具有特殊性。老年人再婚的原因多为丧偶或离异,且再婚前一般均有子女,这类案件通常是因为扶养、赡养、继承等问题引发,故而当事人一般是子女、再婚配偶或其子女,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家人。案件一般是由再婚的一方老人去世后引发,当事人的年纪往往较大。如在一起继承案件中,老人再婚后,一方老人去世,留有遗产,去世老人的孩子将继母及其子女诉至法庭,老人的子女均过花甲之年,且有些远在外地,再婚配偶更是无法亲自到庭,使得案件审理更加困难。

  (二)案情具有较强复杂性。婚姻案件中不仅涉及财产问题,还涉及人身问题,老人再婚,更是涉及多个家庭,身份关系复杂,时间又通常较为久远。例如在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老人配偶去世,留下一套房改房,老人再婚时,住房正在重建,且再婚配偶也拿出了部分购房款,老人去世后,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因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这就需要承办法官不仅仅对该套房屋的性质进行认定,更重要的是理清继承的发生顺序,该案件发生了两次继承,必须逐一理顺才能圆满解决。

  (三)案件矛盾突出,调解难度大,多判决结案。中国人有厌讼的传统心理,尤其是家人,一旦对簿公堂也就说明矛盾已经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故这类案件往往很难调解结案。在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岁的妻子作为原告将岁的丈夫告上法庭,双方系再婚,婚前均有子女,婚后无子女,丈夫因脑血栓卧病在床无法到庭,其儿子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见到被告的儿子后情绪激动,并与其发生争吵,在承办法官耐心劝说、安抚情绪之后方能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给双方做调解工作,但是矛盾仍无法调和,最后不得不以判决方式结案。

  三、关于老年人再婚纠纷的几点建议

  鉴于该类案件的以上特点,如果单纯依靠判决的方式解决显然是难以充分体现我国现代法律精神的,需要我们用富有社会责任感的态度并结合法律的手段予以更好化解,使老年人免于因再婚而引发的财产、抚养、赡养等纠纷的困扰,在此对老人再婚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丧偶老年人再婚,再婚前应对故去配偶的遗产进行梳理、分配。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再婚的双方应理智、客观地对婚前财产进行处置,丧偶的一方应根据故去配偶的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对其财产进行合理安排,避免日后纠纷发生后,因关系复杂或者时间久远而导致案件的部分事实无法真实还原。

  (二)对再婚后财产与其子女、再婚配偶进行明确约定。财产问题是婚姻家事案件中矛盾产生的症结所在,再婚的老人一般有一定的积蓄,此类案件也通常是由于老人去世,为争遗产而不得不闹上法庭,故老人可以采取立遗嘱或者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等方式对老人的财产进行明确约定,避免日后子女及再婚配偶因遗产问题对簿公堂,还可以给健在的一方一定的财产权利保障。

  (三)提高老年人对婚姻自由及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维权意识。老年人再婚后,有些子女无法与老人的配偶融洽相处,或者有些老人婚后与再婚配偶及其子女没有较稳固的感情,就往往会因为遗产分割、赡养等问题产生纠纷,甚至会发生遗弃、虐待等犯罪行为,因此,社区、村委要加大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老人的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婚姻自由及财产、人身权利,同时也使得老人的子女意识到为人子女不仅仅要赡养、孝敬老人,更要真正的体恤老人,让他们重温婚姻的幸福温馨。

  (四)加快推进家事审判改革,让改革成果真正惠及社会。家事审判法官不仅仅应当熟知审判业务、工作经验丰富,更应当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要继续深化家事审判改革,充实家事审判团队专业力量,探索建立家事审判特别程序,适当放宽家事审判案件的审限限制,坚持调解贯穿案件始终的原则,充分发挥调解的最大效用。同时应转变以结案率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评价机制,提高家事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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