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滥伐林木典型案例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30日 | ||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在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8月14日发布4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滥伐林木典型案例,旨在表明依法惩处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努力为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提升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提供法治保障。同时通过森林保护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林木采伐,依法依规申请采伐许可,科学合理实施修复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滥伐林木典型案例 目录 一、吴某良等滥伐林木案 二、洪某应滥伐林木案 三、李某贵等滥伐林木、梁某富等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案 一、吴某良等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吴某良、吴某福、吴某秦为开垦种茶,经吴某良提议,三被告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共同对早年种植在某山场的大部分林木进行砍伐,并通过挖掘机、锄头平整该山场后种植茶苗。2021年底吴某良、吴某福、吴某秦再次对案涉山场剩余的林木进行砍伐、平整,由吴某良种植茶树。经鉴定被采伐山场面积共12.9344亩,被伐林木共1064株,其中杉木907株,阔叶树157株,立木蓄积量共78.4553立方米。案发后,吴某良、吴某福、吴某秦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支付造林款,用于委托第三方某国有林场异地补植复绿13亩。 【裁判结果】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良、吴某福、吴某秦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自有的山场林木进行砍伐,滥伐林木78.4553立方米,数量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吴某良、吴某福、吴某秦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进行异地补植复绿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但由于本案采伐林木蓄积量较大,滥伐行为侵害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损害当地生态平衡,影响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故综合考虑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对三被告人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为种植经济作物而毁坏林木的典型案例。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毁坏公益林或自留山地商品林并种植经济作物的行为,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也因不同树种所具备的生态功能差异而对当地生态系统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对该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的同时,适时开展普法工作,将庭审现场“搬”到群众身边,以“庭审下乡+送法入村”双轨并行的普法宣传方式,让生态文明理念扎根群众心间,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生态保护司法屏障的担当作为。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二、洪某应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洪某应为使其经营管理的山场内山核桃树和油茶树正常生长,先后多次使用柴刀将影响山核桃树、油茶树生长的松、杉树木环切剥皮至木质部,待其枯死后再择机伐除。经鉴定,被环切剥皮树木共计128株,立木蓄积39.7521立方米,其中已死亡树木立木蓄积20.7973立方米,因根系无法获取营养日后必然死亡的树木立木蓄积18.9548立方米。被告人洪某应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应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破坏国家森林资源,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洪某应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依法惩治变相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典型案例。森林资源是国家宝贵的生态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人洪某应通过环剥树皮的方式造成树木“自然”死亡的假象,待其枯死后再择机砍伐,不仅导致大量松、杉树木慢性死亡,还破坏了区域生态系统。人民法院通过对此类以造成树木死亡为目的、以剥损树皮等方式致使林木死亡的行为准确认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彰显了保护生态环境筑牢生态屏障的决心,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 第六条第一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三、李某贵等滥伐林木、梁某富等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贵、姜某、郭某庆三人合伙以46600元的价格购买了杨某学家的马尾松林木。李某贵等三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后,由被告人梁某富、徐某荣用货车将林木运输至木材加工厂销售。经测算,被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最低为337.9737立方米。被告人梁某富、徐某荣在明知李某贵等三人砍伐的林木为滥伐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仍非法运输,获利数千元。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贵等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贵等三人进行补植复绿或者缴纳费用由第三方履行;并按照三被告出具的《生态修复承诺书》自愿认购林业碳汇。 【裁判结果】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贵等三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梁某富、徐某荣明知是滥伐的林木非法运输,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姜某系累犯,被告人姜某等自愿认购部分碳汇,被告人梁某富系初犯等量刑情节,对李某贵等三人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梁某富、徐某荣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贵等三人与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自愿认购价值110000元的林业碳汇、缴纳补植复绿费6652元以补偿因其滥伐林木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及应承担的修复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全链条打击非法木材生意的典型案例。在该类案件中,非法采伐行为和运输行为构成非法木材生意不可或缺的环节,各方也因此形成较为固定的利益链条。本案在对滥伐林木犯罪依法打击的同时,对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犯罪行为一并打击,扩大森林资源的“保护圈”。同时,对于滥伐林木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被告自愿缴纳补植复绿费用由他人代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认购林业碳汇弥补碳汇损失。本案是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有利于实现区域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和总量恢复。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 第八条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涉案林木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涉案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涉案林木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林木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四、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村民齐某与所在村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约定造林0.84亩,种植板栗,并领取了8年退耕还林补助。2019年10月,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齐某在退耕还林补助期内,砍伐自家退耕还林地里的板栗树。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现场留有31个板栗树伐桩,截面平整,切口整齐,现场内南侧整齐摆放着被伐倒的板栗树干和树枝。齐某申辩称其是为了更新品种对板栗树进行换头嫁接并非滥伐林木。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经入村调查了解,齐某砍树目的为种植粮食作物,且砍伐后所留板栗树桩高度并不符合嫁接高度要求,故对其申辩意见未予采纳。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齐某补种树木等。齐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既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向法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齐某在补助期届满前,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退耕还林地内的林木进行采伐,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考虑到树木栽种时间对成活率的影响,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多轮协调,最终确定由齐某在自有土地上异地补植板栗树。补种完成后,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联合当地镇林业站现场验收合格。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要求滥伐林木的退耕还林者补种树木,并督促执行的典型案例。退耕还林是为了修复和改善生态,退耕还林者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应当履行管护义务,不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人民法院在补植行政处罚执行中,科学考量特定环境要素,根据生物特性,合理确定补植地点、补植时间和密植度等内容,确保了生态环境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功能性和均衡性。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