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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应诉、反诉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13日

  在第一审法院打官司,当事人可能是起诉者,可能是应诉者,也可能是反诉者.因而有必要弄清什么叫起诉,什么叫应诉,什么叫反诉等问题。

  除了刑事公诉案件以外,起诉是诉讼程序的开端。刑事公诉案件的起诉称为提起公诉,即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刑事自诉案件、民事、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起诉,就是由公民、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某个公民或某个单位,或告某一级政府或某个政府主管部门。除了刑事公诉案件以外,无论什么案件,起诉一般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起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与本案有间接利害关系者无权就本案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告谁要明确,通过起诉要求被告方履行什么义务要明确,告对方违法或侵权有什么事实根据也要明确。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起诉人虽然不需要提出要求判处被告人何种刑罚的具体请求,但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什么罪的刑事责任这一诉讼请求仍要明确。

  (3)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前者是指这一事件或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由人民法院处理,而不是由其他机关或组织处理。譬如.党员不服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就不属于人民法院管的范围。后者是指这一事件或纠纷具体属于这个法院管辖。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应向另外一个法院起诉的,就不能向这个法院起诉。应诉是指被人告的一方,按照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就会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的一方,同时通知被告的一方应诉即参加诉讼。除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必须参加诉讼以外,其他官司中的被告接到应诉通知后,如果认为自己不属于本案当事人,可以向发出应诉通知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但不得对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置之不理。如果人民法院仍决定该被告应诉,则该被告必须应诉。

  有时候,被告觉得原告本身存在着某种违法的事实,于是便反告对方。被告以原告为对象,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的反告,就叫反诉。刑事公诉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被告一方不得提起反诉,只有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被告才可以对原告提起反诉。但是,即使是刑事自诉案件、民事、经济案件,被告要提出反诉,也得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反诉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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