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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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13日 | ||
一、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为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注册证明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材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原告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委托手续。代理人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函;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必须注明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提交相关证明;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提交相关证明。 二、审查立案 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接到当事人递交的诉状后,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待庭长审批后,立即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由立案庭送达组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 三、排期 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当即进行排期。民事一审案件要给当事人预留30天的举证期限,民事二审案件要给当事人预留10天的举证期限。排期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等。 四、送达 排期后,由立案庭当即或通过邮政速递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 五、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诉讼费用预交款通知书后,7日内到中国银行设在法院内的收费处交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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