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缓减免条件及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13日

  一、被执行人为下列人员或单位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减免申请执行费。

  (一)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二)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三)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六)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二、免交申请执行费的措施只适用于经济确有困难的自然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三、当事人申请减交、免交申请执行费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等书面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减免申请执行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提供足以证明存在减免申请执行费情形的证据材料。

  四、实践中,由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时一律不再收取执行申请费,因此执行费缓减免目前仅指向被执行人收取的执行费。由于此方面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实践中一般按照被执行人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所负责任和过错的大小,结合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态度,参考其现实经济困难,综合考评社会影响,根据其申请,按照内部审批程序,酌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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