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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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20日 | ||
为充分发挥小额诉讼制度的优越性,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更好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更好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两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案件标的额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不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为准。对于持续发生的违约金、利息等或者存在特定计算方法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确定的金额总额作为标的额。对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如果原告主张过去或者将来确定期间的费用的,按照其诉讼请求总额计算案件标的额;如果原告主张定期给付而仅提出费用标准的,则按照该费用标准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为案件标的额。 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三、实行小额诉讼程序与多元化解、诉前调解的对接机制和审理程序。在多元化解、诉前调解程序中不能化解的,而又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条件的民商事案件,一律进入速裁团队,按速裁有关规定进行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时,除告知当事人一般诉讼权利义务外,要以《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的书面形式特别告知该程序的审判组织、审理期限等相关事项。 五、要严格适用程序转化机制,杜绝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后又随意转为简易程序、甚至再转为普通程序的“二次转化”现象。小额诉讼程序转化需按规定办理审批权限审批手续,确保程序转化的必要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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