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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 全流程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27日

   为全面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要求,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立、审、执全流程各环节高质量司法服务支持保障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结合法院职责,制定如下措施。

  1.实行诉非分流。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解纷方式分流,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仲裁、公证、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其他非诉解纷平台对接,加强与非诉解纷机构的协调配合,促进企业纠纷的多元高效化解。

  2.优化诉讼服务。开通涉“双50强”企业、上市“种子”企业、“绿卡”项目企业、“绿卡”项目等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案件“绿色通道”,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强化“一站式”诉讼服务,大力推进网上办案,坚持12368诉讼服务热线实体化运作,做到“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

  3.强化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原则,加大涉企案件调解力度,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将调解、和解工作贯彻立、审、执全程,切实提高案件调解成功率,实质性化解涉企纠纷。

  4.深化繁简分流。完善涉企纠纷繁简分流和分调裁审机制,全面推行“速裁+快审+精审”无缝衔接机制,依托专业化分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推动实现涉企简案高效化解,繁案有效终审。

  5.加快办案进度。建立商事纠纷速裁团队,全面推行速裁审理机制,强化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制的适用,压缩诉讼成本,便捷高效解决企业纠纷。

  6.严格审限管理。严格落实审限管理规定,完善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报批程序,规范扣除审限行为,建立超期未结案件函询督办制度和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包案清理制度,严防违法超审限情形发生,切实缩短涉企案件办案周期,促进纠纷快速解决。

  7.提高案件质量。实行审判专业化分工,建立专业审判团队,健全全市法院及法院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业务协调机制,规范裁量权行使、统一裁判尺度,提升疑难复杂涉企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水平,提高办案质量。

  8.坚持罪刑法定。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交易、融资等经济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以及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认定为犯罪。在刑事案件审理中,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对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9.打击侵权行为。加大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企业财产权利,侵犯企业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各类犯罪;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把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刑事审判全过程,最大限度为企业及企业家挽回经济损失。

  10.支持技术创新。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三合一”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全链条一体化保护。加大对“双50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对经济增长具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的企业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保护力度,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指引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落实惩罚性赔偿规则,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

  11.稳定资金链条。监督金融机构落实适当性义务,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断贷、压贷、抽贷行为,督促银行提升服务企业能力,加强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的沟通对接,推进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助力企业提高贷款可得性。

  12.规范破产审判。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预重整等制度,简化信用修复流程,搭建破产事务数字化工作平台,借助“互联网+”进行角色在线管理、在线交流,优化破产案件审判效能。建立“执破直通”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移尽移、应查尽查”,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无缝衔接。

  13.加大救治力度。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与“及时出清”功能,依法保障企业的市场退出和有效救治。对于具备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的企业,积极引导其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综合运用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债转股、引入投资者、经营结构调整等方式,帮助企业恢复生机,修复信用,重返市场。对于确不具备再生产价值的企业,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推进“僵尸企业”及时出清,有效释放市场资源。

  14.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行为,保护企业经营自主权,优化投资兴业软环境。积极参与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推动数据共享交换与业务协同,在市委领导下,建立涉政务诚信案件发现、推送、发布机制,健全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政府公信力提升。

  15.依法审慎执行。加大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惩治力度,穷尽执行措施、压缩办案时限,确保企业胜诉权益尽快实现。对涉诉企业依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执行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16.助力信用建设。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对确无偿债能力且无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情形的企业经营者,不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坚持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并重,加强与信用监管部门的对接合作,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对履行义务的企业及时解除限制措施,推动建立“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社会共识。

  17.提升治企能力。扎实开展“我为企业办实事”活动,推行“一院一行业、一庭一课题”,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项目涉诉案件进行专项调研和风险评估,深入企业“把脉问诊”,切实了解司法需求,引导企业提升治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与重点企业代表、行业协会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直面司法服务需求,及时精准回应关切。

  18.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惠企纾困司法政策,发布涉企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增强法治意识,防范法律风险,注意交易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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