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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保字案件的有关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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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07日 | ||
新泰市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执保字案件的有关规定(试行) 新法发〔2017〕18号 为切实提升审执效率,强化诉讼保全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保案件由业务庭室使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办理。 第二条 机关业务庭室执保立案工作由立案庭负责,人民法庭执保立案工作由各人民法庭负责。立案后执保案件办理由各业务庭室负责。 第三条 人民法庭需确定收案人与承办人,机关业务庭室须确定承办人。收案人负责收案登记、移送工作;承办人负责立案审批、分案、案件办理、结案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 财产保全网络执行查控范围限于银行账户存款信息的查询及可实现网上冻结的银行账户冻结、公安部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部分地区)、证券信息的查询及冻结。 第五条 财产保全网络执行查控适用于诉讼中保全,不适用于诉前保全和仲裁保全。 第六条 财产保全网络执行查控依保全申请人申请进行。执保案件立案时应确保财产保全裁定书、申请人书面申请、保全担保材料三项材料齐全。 第七条 承办人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被保全人财产时,仅可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第八条 执保案件各流程节点应在系统规定办理时限内完成。 第九条 执保案件办理完成后,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结案,结案方式包括保全完毕、部分保全、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结案后需将相关材料单独整理报卷。 第十条 承办人收到续封(冻结)、解封(冻结)申请,办理后将所收到的相关材料整理入卷。 第十一条 对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司法解释、上级法院规定及本院财产保全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6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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